在该声明中,提及的媒体等“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不妥——于法、于社会公理,都不妥当。
该声明中,涉及李双江儿子李某某的部分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实有法律依据;不知,该声明中的媒体要“爱护和保护老艺术家”法律依据何在?——难道,我们的法律中还有一个《老艺术家保护法》吗?
在法律上,李某某涉案不因为他是“老艺术家”的儿子就重判,也不能因为他是“老艺术家”的儿子就轻判,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量刑;同样,该案在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方面的要求也是一样的道理。
李某某涉案是一桩社会公共事件,媒体也应该跟踪报道,任何一桩社会公共事件肯定会引起相应的社会反响;其实,对该案的相关媒体舆论,无论是纸质媒体和网络媒体评论,并没有超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范畴,没有过李某某因为是出自“老艺术家”的家庭要求“从严从重”的呼声。
不知,从何而来的需要媒体“爱护和保护老艺术家”?该案产生的社会效应是一种“负能量”——对这桩“负能量”事件,媒体又该怎样来“爱护和保护”?
因为“老艺术家带来了歌声”就需要“媒体保护”,那么——小品、相声演员给我们带来了笑声需不需要“媒体保护”?我们吃了农民种的粮食蔬菜,农民需不需要“媒体保护”?我们用了工人的产品,工人需不需要“媒体保护”?我们乘坐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驾驶员以及相关服务人员需不需要“媒体保护”?……——凭什么,“老艺术家”就应该享有“媒体保护”的特权?
所谓媒体,就是传播信息的媒介,媒体的责任就是及时报道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媒体舆论的责任就在于监督、评判,形成一种舆论的正能量;媒体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体现在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判断——媒体的责任和义务是服务于整个社会,媒体哪里有为“老艺术家们”提供特别服务的义务?
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道德面前人人平等,公民享有的权利人人平等......——对这些社会公理道义,我们应该有起码的敬畏。
文/华阳杨
来源:红网
作者:华阳杨
编辑: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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