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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艺术家”有“媒体保护”的特权吗

来源:红网 作者:华阳杨 编辑:叶鹏 2013-07-12 00: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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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月底,李双江梦鸽之子李天一等五人涉嫌强奸案的代理律师宣布请辞,而日前该案的新律师也浮出水面,新律师为北京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枢与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冉。两人于今日凌晨通过博客发布一篇声明,公开该案详细进展。(7月11日《潇湘晨报》)
  
  在该声明中,提及的媒体等“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不妥——于法、于社会公理,都不妥当。
  
  该声明中,涉及李双江儿子李某某的部分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实有法律依据;不知,该声明中的媒体要“爱护和保护老艺术家”法律依据何在?——难道,我们的法律中还有一个《老艺术家保护法》吗?
  
  在法律上,李某某涉案不因为他是“老艺术家”的儿子就重判,也不能因为他是“老艺术家”的儿子就轻判,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量刑;同样,该案在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方面的要求也是一样的道理。
  
  李某某涉案是一桩社会公共事件,媒体也应该跟踪报道,任何一桩社会公共事件肯定会引起相应的社会反响;其实,对该案的相关媒体舆论,无论是纸质媒体和网络媒体评论,并没有超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范畴,没有过李某某因为是出自“老艺术家”的家庭要求“从严从重”的呼声。
  
  不知,从何而来的需要媒体“爱护和保护老艺术家”?该案产生的社会效应是一种“负能量”——对这桩“负能量”事件,媒体又该怎样来“爱护和保护”?
  
  因为“老艺术家带来了歌声”就需要“媒体保护”,那么——小品、相声演员给我们带来了笑声需不需要“媒体保护”?我们吃了农民种的粮食蔬菜,农民需不需要“媒体保护”?我们用了工人的产品,工人需不需要“媒体保护”?我们乘坐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驾驶员以及相关服务人员需不需要“媒体保护”?……——凭什么,“老艺术家”就应该享有“媒体保护”的特权?
  
  所谓媒体,就是传播信息的媒介,媒体的责任就是及时报道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媒体舆论的责任就在于监督、评判,形成一种舆论的正能量;媒体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体现在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判断——媒体的责任和义务是服务于整个社会,媒体哪里有为“老艺术家们”提供特别服务的义务?
  
  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道德面前人人平等,公民享有的权利人人平等......——对这些社会公理道义,我们应该有起码的敬畏。
  
  文/华阳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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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阳杨

编辑: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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