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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集锦】11学生围殴8岁龄童致死,降低刑责年龄可行吗?

来源:红网 作者:红辣椒评论 编辑:夏熊飞 2014-07-10 00: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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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8日下午,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柏树乡柏树村,8岁男孩晓辉(化名),被几名闲来无事的同学,强行叫到3公里外的永宁寨村,最终被11人围殴致昏迷,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晓辉的父亲怀疑,孩子被围殴,可能是曾被同学欺负后告密,导致对方挨骂。据了解,涉事的11名同学,均不满14周岁。律师认为,上述案件当中,11人均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共同伤害,最终导致一人死亡,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其中的主从关系、伤害行为和犯罪动机等案件事实,但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责令家长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司法机关强制管教。
  

11学生围殴8岁龄童致死,降低刑责年龄可行吗?

(11学生围殴8岁龄童致死,降低刑责年龄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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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方: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番棋无妙棋:感觉最近几年看到很多未成年人犯罪,不少都是刚好卡在14岁、18岁的门槛上,我印象很深有一次给小朋友上课的时候,一个小朋友跟另外一个小朋友开玩笑掐他脖子,说我掐死你也不用坐牢,我觉得这种年龄的门槛反而给了很多早熟的孩子一个变相的保护,让他们以为自己年龄小所以做错了事情不用承担后果,这种思想很可怕,所以我觉得刑责关键不在年龄的门槛,如果一个小孩恶性犯罪,那么不论他多大,都应该承担责任。现在的孩子真的没有以前单纯了。
  
  罗立志:未成年人犯罪活动在增加,这是我们不能不担心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甚至于杀人放火,太恐怖。这样的现象在各地都发生过,不是个例了。预防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成了当今社会的重点、难点了。怎样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能只寄望于思想工作,品德教育只是一个方面,给予惩罚措施最有效。俗话说:三句好话当不得一马棒。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生理卫生特征,也符合社会实际。能够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活动增加。
  
  Xiaoblues:降低刑责年龄确有必要,随着社会发展,人们身心智力都处在一个提前成熟的阶段,出现了“小孩懂的比大人多”的情况,有些未成年人的想法更是连成年人都感到震惊,既然早熟这么普遍,那么为什么不降低刑责呢,如果在未成年的时候他们仗着自己是未成年人就违法乱纪,如果不加以严惩,到了他们成年后,他们又会视法律为何物?降低刑责年龄,可以让他们早日知道自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而其实这一点是父母早就应该有责任教给他们的,所以我建议不仅要降低刑责标准,还要父母或抚养者负一些连带责任。
  
  就那样儿:社会在发展,法律的适用同样应该与时俱进跟上社会的变化。现在早已进入媒体浸渍信息泛滥的时代,虽促进社会文化的交流,但是弊端也绵绵派生,少年儿童的早熟就是之一。实际情况是若干少年儿童没到刑事责任年龄却有行为能力,这种尴尬情况并不少见。法律也要时不时矫正纠偏,刑事责任年龄界定的重新商定迫在眉睫。
  
  谢晓刚:八龄童被殴致死,却让我们看到其背后存在的几个大问题:一是教育部门对学生的心理辅导和日常教育、监管不到位;二是我们的普法部门对孩子法制教育的缺失令人堪忧,特别是在社会多元化发展的今天,校园普法力度却没有相应地加大;三是父母应该放慢自己的脚步好好思索一下,辛苦是为了孩子,可当孩子的成长有缺憾或问题时,我们是不是应该及时补位,不要等你认为一切都安排妥当时,却发现孩子早已偏离轨道,届时悔之晚矣。
  
  反方:降低刑责年龄并非是一剂良药
  
  吴治邦:不应当因为而讨论降低刑责的年龄,不然我们同新闻中围殴八龄的少年又有何区别。毕竟只是个例嘛,讨论降低刑责有点过了,这样的逻辑很恐怖。
  
  圣手书生:我觉得没有必要。年纪小,没有形成判断力与价值观,而且其犯罪有太多外界因素影响,我们不能去惩罚一个不知犯罪为何物的小孩。当然,对于受害者的赔偿等等是另外要考虑的。
  
  免贵姓萧:我认为降低刑责年龄并不可行,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很强,他们的思维还没有完全的固定下来,如果一味降低刑责年龄,将一群“少年犯”关在监狱,他们真的能被改造么?很难说,说不定还会跟其他犯人“称兄道弟”,“交流经验”,我认为降低刑责不可,但是可以从其他方面着手,比如发生犯罪行为后,不负刑责,但孩子将暂时脱离只受父母监管的情况,而改为社区、派出所、父母三方协管矫正,一旦在未成年之前再发生犯罪行为,则直接按成年人标准定罪,若在未成年期间犯罪没被追究刑责,而在成年后发生犯罪行为的,将顶格或者加重刑罚。这样的方法我觉得比一味降低刑责年龄更加适合。
  
  朽番薯: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而要加强对孩子,特别是留守儿童的关注爱护和教育引导,只有这样才最大限度避免各类涉童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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