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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给非公企业职工买“年金”?

来源:红网 作者:石飞 编辑:夏熊飞 2015-01-16 00: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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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5日《人民日报》全文刊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浏览一遍,不禁欣然——国民千呼万唤的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轨”终于成真了!于是我就打电话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一个民营企业的朋友。想不到,他在电话里哭了:“什么‘并轨’?是搞诡!”我说,缴费比例、缴费办法、养老金计发等全都相同了,怎么还未“并轨”?他说:“你看看《决定》第八条吧!”
  
  我立即打开《决定》,第八条是这样规定的:“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原来我把这条忽略了,没注意到。看了之后,我傻眼了。难怪那位企业朋友哭,难怪人家说是搞诡。仅这一条就把《决定》“并轨”的初衷全盘否定了。道理很浅显。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单位工资总额8%缴费,给工作人员买职业年金(当然都是国家埋单),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即个人工资总额)的4%缴费。这等于,国家给每一名公职人员,额外恩惠个人工资总额至少4%的资金,储存至退休后作为个人私有财产。而且,这项恩惠将随着人员的工资提高不断增加,持之以恒,直至退休。如果某机关干部个人月工资为3000元,那他个人月缴费120元,其年金月储存额至少是240元。个人掏出去120元,捞回240元,对半的便宜!一年能从国库白捞1440元!十年就白捞1.44万元,三十年就白捞4.32万元!如此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就占了不小的便宜。
  
  顶层制度设计者们以及既得利益群体一定会说,企业职工是有“企业年金制”的,机关事业单位之所以搞“职业年金制”,也是向企业看齐、与企业并轨。这个观点近乎扯淡!是的,1995年元旦起施行的《劳动法》中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之说,只是提倡,不是刚性规定。企业自愿参加并为职工花钱埋单,职工个人不用出钱。款项缴至人社部门,由职工退休后享用,并可继承。该险种后来由人社部在2004年更名为“企业年金”并制定“试行办法”。实践表明,“企业年金制”几乎完全是为公企量身定制的。他们的钱属于公帑,花起来不心疼,有的确给职工买了“年金”。而对于非公企业来说,老板视钱如命,有的甚至不惜昧良心克扣职工薪酬,他们岂能自愿花钱给职工买“年金”?其实,公企买“年金”的十分稀罕。笔者原来从事社保工作20年,刚施行《劳动法》时,我所在的县仅有一家国企给职工买了“补充保险”,持续不到一年就终止了。而今,全县为零。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企业给职工买“年金”的人数仅占全国职工总数的2%(无疑都是公企),而全国98%的企业职工却被排斥在“企业年金”之外。
  
  现在,国家统一出钱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买“年金”,而且是刚性规定。企业不给职工买“年金”怎么办?这个事关乎亿万企业职工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如果得不到解决,那让这个“领导阶级”群体情何以堪?何谈公平?势必积聚社会负能量。为此,笔者为决策层提供三条建议,仅供参考。
  
  其一,修改相关法律,“企业年金”实行强制性。不管何种性质和类型的企业,必须一律为职工买“年金”,企业缴8%,职工个人缴4%。不过,这样做,势必让原本叫唤社保费负担过重的企业及其员工雪上加霜,难以承受。公有企业无所谓,全民负担;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势必坚决反对,无异于要他们的命。显然,此路难通。
  
  其二,政府统一花钱为所有企业职工买“年金”。这于情于理都是讲得通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职工,都是国家的人,都是为国家做贡献,即便是民营企业,也是为国家提供税费的,岂能有厚有薄?而且,这样办,才是真正的“并轨”。问题在于,国家愿意不愿意为企业职工出这个血。此路通与不通,完全取决于国家的意愿。钱不是问题,毕竟我们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其三,一律取消“年金制”,大家都不搞。看来,“年金制”只有机关事业单位和公有企业能够搞起来,因为他们花的都是全民的钱,花起来无所谓。只是这样做,占半数以上的非公企业的职工都将与“年金”无缘了。其结果,难免加剧不公,激化矛盾。最好的办法,也是最省心和最公平的办法,就是国家收回成命,无论企业还是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搞“年薪制”。凸显不公的“年金制”不搞也罢!
  
  总之,不要把国民千呼万唤了数十年的养老金“并轨”,弄成“三股道跑车”,不仅未“并”,反而更加不公平,惹得天怒人怨。何去何从,顶层决策者务必需要三思。
  
  文/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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