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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移民”案学校败诉的意义在哪?

来源:红网 作者:徐大发 编辑:夏熊飞 2015-03-18 0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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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年大学刚要读完,女生被举报是“高考移民”,被学校取消学籍。但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学校作出的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判决撤销取消学籍决定。昨日,洪山区法院通报了武汉首起“高考移民”案。(3月17日《长江商报》)
  
  “高考移民”是近年来争议较大的话题。从平衡考生资源和公平看,“高考移民”是备受反对和控制的。但从鼓励地方建设人才作用和尊重儿女受教育权看,“高考移民”政策又呈大力提倡趋势。正因为如此,对“高考移民”现象各省都有自己相对灵活的政策,有的是开放政策,有的是呈半开态度,有的却是持谨慎的冻结状态。不管怎么说,严格依照本省的政策制度办事,应该是“合法”的移民高考。
  
  针对本案而言,如果该女生确实是“违规操作”,那么学校撤销她的学籍也是在维护制度和法制的公平正义,不应该判学校败诉。但从实际情形来看,学校先后两次发出的协查函,虽说都具有公事公办性质,但也存在先做“有罪推定”再去补充“证据”的嫌疑。也就是说这样的采集证据有许多漏洞,存在不严肃不全面不公正的可能。毕竟是委托第三方出具的证据,也有“作假”的可能,权威性不够。也不符合“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行政行为原则,有违正当的法律程序。
  
  学校在收到举报后,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对徐某的户籍流转等报名资格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学校收集到的“证据”是在学校做出撤销学籍决定之后,这有违“程序正义”的原则。而且对大学生个体而言,也要保护她的诸多合法权益,比如对学习生活的负面影响,她的申诉权等等。试想,一个大学生即将毕业,却被告知没了学籍毕不了业,其打击之深是不难想象的。虽说学到了知识技能,却没了毕业凭证,那么再就业就会非常艰难,也意味着大学几年的经济投入付诸东流。
  
  从证据看,即便在当地报考条件审核时,地方民警有“违规操作”嫌疑,但当时并没有予以否认。这同银行的“错版纸币”一样是真实有效的。在徐某拥有自己及其父2005年落户新疆的证明,符合当地高考报名条件规定,只能是“嫌疑”并不确定。对民警“违规操作”也只是“嫌疑”并不确定。用不肯定的证据去证明该女生的学籍“违法”并予以取消,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纵观本案看来,“高考移民”案学校的败诉之意义至少有三:一是给学校上了一课,在处分学生时要严格合法,不能擅自放大自己的“任性”自主权。二是学生面对自己的处分,要充分维护申诉权,作为一名武汉某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生,其申讼的胜利正是法律知识活学活用的表现。学校应该为这样的学生感到自豪,某种意义上案子虽败犹荣。这也正是法治社会更加成熟化的表征。三是期望此案促进高考制度的深化改革,快速出台一个相对成熟的“高考移民”政策,那么这个新闻就增加了不少的“附加值”。
  
  文/徐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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