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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失职渎职的“遮羞布”

来源:红网 作者:朱少华 编辑:刘艳秋 2015-04-09 00:13:29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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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媒体接到常州市民反映,在常州新北区春江镇东宝村,有一座200年的古桥被卖掉两年多了。当地文管部门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买卖文物古迹涉嫌违法,近期他们会采取措施将古桥收回保护。(4月8日《现代快报》)
  
  按照相关法律,买卖文物是违法的。按照这个规定,村民朱先生购买的古石桥应该被无条件收回,还要承担相应的处罚。但是我们在讲法律的同时,更应该先讲理,更不能让法律成为某些单位工作慵懒甚至失职渎职的“遮羞布”,这个古石桥的买卖前后存在的正是这样一个问题。
  
  这座古桥原是在春江镇东宝村麦田中间一条10多米宽的河道上,2012年,这个村因为征地拆迁,桥被悄悄卖给拆迁公司。但很快被村民发现并阻止。后来经过村民小组协商,把石桥作价两万元卖给了朱先生,而卖桥的两万元也被村民分掉了。值得注意的是,古桥在当年2月份被定为“市级文物”,一处文物将被拆除,文物部门首先就该做出反应,但当时文物部门却对此不闻不问。
  
  到了一年以后,朱先生把古桥的石条拆除运走,准备在自己经营的农庄里复原起来,当作一个景点。这里村庄也拆除了。而这时文物部门也出面了。文管所负责人说出的话更义正词严,对于此次古桥被卖,东宝村委、拆迁公司、钱家桥村民小组以及朱先生,都存在涉嫌参与违法买卖文物,都有责任。按照文物保护法,买桥的朱先生应该将桥上交,根据情节轻重,交易的双方还应接受行政处罚。
  
  这话很明白,古桥被拆卖,这些单位包括朱先生都有责任。文物要没收,当事人要接受处罚。但话说回来,文物部门就没有责任?如果当时拆迁时,文物部门能够及时出面,村民们还会买卖古桥吗?朱先生之所以购买古桥,完全是因为对这座家乡的古桥有着深厚的感情。其购买更是一种保护。假如当时任由拆迁单位拆除运走,现在还会有这些完好的石条吗?文物所光讲责任、没收和处罚,对朱先生付出的两万元钱只字不提。显而易见,朱先生当初购买古桥的资金不仅要自认倒霉,更要接受“行政处罚”。
  
  不用说,文物所在这其中充当的是一个法律执行者,法律执行的好像也无可厚非。但在依法执行别人时,却把自己的职责,道德和最基本的常识忘记得一干二净。朱先生至始至终都是一个很被动的角色,他在某些方面甚至还承担了一个文物保护者的义务,出钱出力。但是现在却还遭到文物部门“倒打一耙”。自身的职责没有履行,花钱保护文物者自落倒霉。法律竟然被执行到如此蛮不讲理的地步,这是法律的悲哀,还是某些人在亵渎法律?
  
  文/朱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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