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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捆绑”夫妻债务损害妇女权益

来源:红网 作者:符向军 编辑:夏熊飞 2015-05-25 0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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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女子离异,丈夫拿出一张高达9亿元的负债清单,要求妻子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起还债。昨日,记者从我省各级法院也了解到,这种情况也不少。其中安徽省高院就受理了一起贷款合同纠纷案,丈夫大手笔贷款2000万买下79套商铺,但仅过数月即因诈骗被网上追逃,随即因房贷断供,妻子被告上法庭,“被负债”2000余万。(5月24日《安徽商报》)
  
  实践中,明明是一方所欠个人债务,另一方并不知情,也未用于共同生活,但往往夫妻双双被捆绑在一起做被告,严重影响到家庭和睦,这与“多个被告多份保障”的滥诉有关,也与司法解释的“误导”有关。
  
  《婚姻法》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夫妻的特殊身份关系,决定以夫或妻一方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既可能纯属个人债务,也可能是夫妻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规定,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应共同偿还,但司法解释未分具体情形,将夫妻债务“捆绑”,统一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就有“违法”之嫌,甚至伤及无辜。
  
  而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原告主张夫妻共同偿还的,应举证证明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但上述“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的规定,无疑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而直接免除了应属原告的举证责任。这对无辜被告造成不公,而其举证的难度也很大,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实践中几乎不会发生,让被告为此举证,未免空谈。
  
  判断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即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失于全面,明显遗漏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其他情形,如丈夫个人举债肆意挥霍、无度高消费,或因赌博、吸毒、诈骗等个人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赌债、毒债、非法集资债务等。
  
  司法解释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恶意转移资产、规避夫妻债务,有其积极意义,但实践中将夫妻债务简单“捆绑”,弊端也显而易见,容易造成滥诉、恶诉等。为了增强债权实现的“保险系数”,或者出于赌气,原告一概把夫妻双方列为被告,如果轻易获得司法裁判支持,不但浪费司法资源,更会祸及无辜,造成夫妻反目离异、家庭妇女背负沉重债务等,破坏婚姻、社会的和谐稳定。
  
  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不应偏颇。如何正确理解、适用法律与司法解释,在积极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有效兼顾平衡债务人的权益,不让无辜者“被负债”,避免无辜被告尤其弱势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当受损,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文/符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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