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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入档案”是“干预司法”的保护外衣

来源:红网 作者:郭元鹏 编辑:夏熊飞 2015-05-25 00:03:27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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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向社会公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形,将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5月24日《检察日报》)
  
  安徽省的规定很严厉,他们要求司法机关,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的行为,要如实记录,这个记录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如果不记录或者是不如实记录的,将受到相应处理。
  
  将领导干部的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的行为,记录到干部廉政档案里。这样的办法挺新颖,也是安徽省的主动担当,在全国范围内来说,都是很少见的。可是,这个制度也是有问题的。这是混淆了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的性质。
  
  我们需要首先搞清楚一个问题,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案件是个什么样的性质。法律是庄严的,法律是神圣的,只有司法机关才有权力行使法律法规,才有执法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案件,就是用权力左右司法,左右公平,说白了就是违法行为。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这牵涉的就不仅是党纪的问题了。对于一些小违纪来说,可以记录到廉政档案里。问题是,当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的时候,这里面的问题就是复杂的了。
  
  固然,有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案件未必是因为受贿贪污。但是,必然会有一批人是因为“拿人手短,吃人嘴软”而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的。这牵涉的是受贿问题,对于这种行为岂能只是记录到廉政档案里?再说了,即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案件并没有接受当事人一方的贿赂,也已经在事实上造成了执法的不公平,已经严重伤害了司法工作,甚至更为严重的可能已经造成了冤假错案。这样的行为岂能用记录廉政档案,一了百了?
  
  现实生活中,很多领导干部习惯了干预司法、插手案件。这是权力无边造成的严重后果,这是人治左右法治造成的严重后果,其已经打破了最后一道公平的防线和底线。对于这样的行为,没有发现当然需要另说。但是,既然已经发现了,就应该交给法律去严惩。要看看,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的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黑幕?是收了一方当事人的好处,还是在包庇犯罪行为,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红头文件求情,写个纸条通融,打个电话安排,这让法律的硬性规定成了为人情而让步的弹簧。当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的领导干部越来越多的时候,我们如何建立一个法治社会、法治政府?
  
  在笔者看到,“干预司法记入廉政档案”,虽然有着新颖的外衣,但是依然难以摆脱包屁犯罪的事实。法律的事情还是要交给法律去办,岂能只是记入廉政档案?
  
  文/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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