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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被贪官“借”术遮法眼

来源:红网 作者:石飞 编辑:刘艳秋 2015-07-20 00: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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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原海淀区园林中心主任和海淀区市政市容委主任周培芳,在任职12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3家单位中标、拿项目提供帮助,并收取3家单位给予的现金、手表、汽车、房子等,折合人民币共计1700余万元。日前,北京三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周培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7月19日《京华时报》)
  
  贪官周培芳不仅贪欲了得,而且“贼精”过人。在事实面前,他拒不认罪,称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所收钱款均为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其所收的部分钱款虽然形式上表现为借款的方式,但不能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笔者认为,法院的上述定论完全正确,无可非议。随着反腐败力度日趋加强,贪官的“预警意识”和“应对招数”也越来越“超前”。天底下没有永远不透风的墙,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黑幕终究难保永远不被戳穿,于是一些精明者就提前做好了“东窗事发”、被揭发的最坏准备。往往在收受贿赂时假马溜道地称之为“权当临时暂借”;更有甚者,还会装模作样地写张借条。这种“借”,无不是自欺欺人的骗术。
  
  贪官的“借”也有两种,一种是对上门行贿者的敷衍托辞:“盛情难却,就算是我借的”;一种是公然索贿,恃权向所辖的单位和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如果不借,你就休想办成事;不想借也得借,不借万万不行,无异于赤裸裸的打劫。我认识一个公安局的警官,他经常向县直企事业单位借钱,少者数千元,多者上万元,都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若有不借者,不出三天就有地痞无赖上门骚扰,逼着你还得请那个警官来解决问题。他得寸进尺,“借”个没完,真不知道用此招数讹诈了多少不义之财。好在上天有眼,很快予以报应,正值中年突然夭亡。听说他死了,被讹诈的人无不拍手称快:“人死账烂,借去的钱,就算给他烧冥纸了!”
  
  人生在世难,谁都免不了有为难的时候,手头拮据向人借钱的情况,实属经常发生的事。平头百姓的借,当属正常;手握权力者的借,则应警惕。不是说,有权的人都不缺钱,而是需要防其名“借”实“讹”。周培芳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判例。即贪官所“借”的钱、物,不管是口头说的,还是写有白纸黑字的借条,应一律认定为受贿,决不能让“借”成为“老虎”“苍蝇”敛财的障眼法和遮羞布。
  
  文/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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