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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家底”更要亮“家底”

来源:红网 作者:石飞 编辑:夏熊飞 2015-08-14 00: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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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中旬,丰台区率先在北京市制定出台了《丰台区农村基层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暂行规定》,要求全区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套班子”成员共计754人,于每年1月31日前,如实报告上一年度本人从村集体领取的工资、各类奖金、集体分红、宅基地等6项收入、房产、投资事项,以及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承包、使用本村集体土地,租赁、使用本村集体房屋等4项承包、经营事项。(8月13日《京华时报》)
  
  笔者认为,丰台区的这一规定值得肯定。因为,其旨在强化监督,对于加强基层党政领导干部反腐倡廉建设,能够产生积极作用。但是,该规定也存在严重缺憾——其所强化的监督,仅止于内部或曰体制内,规避阳光照射,拒绝群众监督。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公开是腐败的克星,群众监督是反腐倡廉建设不可或缺的前提。而“丰台规定”居然把这些理念和程序完全撇开了,其反腐倡廉的初衷难免落空,极有可能沦为“形式”和“过场”,并招致民怨,损害公信。
  
  “丰台规定”要求,“落实报告表个人签名密封制度”,“严格报告查阅程序,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对因工作失误,致使农村基层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信息泄露或丢失,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换言之,干部报告的相关事项,必须严格保密于组织内部,绝对不能让群众知晓。说白了,其实这是一种“暗箱操作”,只不过“暗箱”放大了一些,摆在了一个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班子内部。在近年来的反腐败斗争中,腐败的“窝案”和地方、系统“塌方”案例屡见不鲜。其教训很明显:体制内的监督往往容易被“护犊情愫”、“熟人关系”、“利益勾连”等因素消蚀。只要丰台的政治生态不是十二分纯正健康,存在某些消蚀因素,而又对群众“保密”,其“规定”想得到切实有效落实,几乎不大可能。
  
  为了确保干部个人报告事项内容真实可靠,“丰台规定”明确,由乡镇党委书记审签村党组织书记事项报告表,村党组织书记审签村“三套班子”成员事项报告表。难道“书记”都是能掐会算的神仙,哪个干部没有如实申报,他一看报表就知道了?这种所谓的“严格审签责任”,难免坠入形式主义,即便是书记签了字,隐瞒者照样隐瞒,不实者照样不实,如何追究书记审签的责任?还不是不了了之。
  
  长期以来,我们的主流宣传,一直在吆喝“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怎么到了审查领导干部申报事项是否属实的时候,却又要瞒着群众,将他们“蒙在鼓里”,未免太吊诡。可以断言,对于一个乡村干部家庭财产等情况的了解,当地的群众肯定要比书记和纪委书记更清楚。所以,报“家底”更要亮“家底”。加强反腐廉政建设,必须有群众参与,领导干部在向组织申报有关事项,同时必须通过张榜公布的形式,向辖区内的群众公开。只要让群众雪亮的眼睛盯着,只有让群众有监督权,领导干部才能有所忌讳和惮恐,不敢在申报事项上玩把戏,真正达到强化反腐倡廉建设的作用。
  
  故而,其他地方若要学习丰台这项经验,务必注意完善,弥补脱离群众的缺憾。
  
  文/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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