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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文帝的开明与张释之的秉公

来源:红网 作者:张新峰 编辑:田德政 2015-10-16 23: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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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释之是汉文帝时期的廷尉,当时的廷尉是协助皇帝处理司法事务的最高审判官,职位类似今天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他任廷尉期间,严于执法,时人称赞“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执法之公,可见一斑。甚至当皇帝的诏令与法律发生抵触时,他仍坚持公正执法,依法办事,维护朝廷法度的严肃性。
  
  《资治通鉴》上就记载了两个张释之坚持“法治思维”、公正执法的小故事,很值得我们品味。对于时下我们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很强的思考借鉴意义。
  
  有一次,汉文帝外出行至中渭桥,有一个人突然从桥下跑出来,文帝的御马被惊,险些摔于马下,文帝雷霆震怒,就命人拘捕了此人,交给张释之查办。张释之依法审讯后判定此人犯了“冒犯车驾”之罪,当处“罚金四两”,汉文帝看到审判结果很生气,认为判决过轻。张释之就解释说:“法律是天子和百姓应该共同遵守的,不应偏私。法有定规,如果加重处罚,如何取信于民?”汉文帝最终采纳了张释之的判决意见。
  
  还有一个故事。说文帝时期,有人胆大妄为,偷窃了汉高祖庙中神座前的玉器。汉文帝知道后极为生气,责令严查,很快盗贼就被捉拿归案。汉文帝下令把将案件交给张释之严审理,张释之依据西汉法律有关偷窃皇族宗庙的珍宝、服饰、器物的条款规定,判处盗贼斩首示众的“弃市”刑罚。张释之把这个判决上奏汉文帝后,汉文帝很不满意,责问张释之说:“这个贼无法无天,竟敢盗窃皇家祖庙中的玉器。我之所以把此案交给你去审理,就是要你严加惩处,判以灭族重刑。可是你却仅判盗贼斩首示众的“弃市”刑罚,这么处罚是不是太轻了?这样怎么能够维护先帝高祖的尊严呢?也违背了我恭敬、孝顺祖先的心意。”
  
  张释之看到汉文帝大发脾气,一边叩头谢罪,一边据理力争:“根据朝廷律法,将窃贼判处‘弃市’就是对偷窃皇族宗庙的珍宝、服饰、器物的最重的处罚了。到底是判斩首弃市罪还是判灭族罪,应该按照罪行的轻重来定。现在要是对盗窃宗庙玉器的盗贼就判以灭族重罪的话,那么有朝一日,再有个胆大妄为的亡命之徒公然去挖掘祖庙,到那时陛下又将用什么刑罚来惩治他们呢?”汉文帝听后沉思不语,觉得很有道理,最终还是接受了张释之的判决意见。
  
  以上两个故事,汉文帝的开明大气与张释之的秉公执法成为一段传誉至今的佳话。没有汉文帝的开明,张释之的判决意见就会被否决,甚至张释之本人也会被处理。因为,作为皇帝,找别的官员执行他的意见是多么简单。同样,没有张释之的秉公执法,也就不会显示出汉文帝的开明大气。作为当时最高统治者,文帝深深的明白,如果自己都不尊重法律,那么用法律治国理政则是一句话。
  
  眼下,很多地方的领导干部粗暴干涉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直接影响了法律的有效执行。一些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为了获取不当利益,从事执法活动不按照证据来,而是按照领导的“招呼”来,个别法官甚至根据当事人送钱的多少来作为判决的依据。由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导致的徇私枉法频频出现,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和党和政府的威信。
  
  当前,我们正在按照“四个全面”的方略大力推进法治国家、法制社会建设。领导干部首先要坚持以上率下,以身作则,带头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另外,执法者要敢于坚持原则、弘扬正气,勇于抵制外力对法律执行的干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秉公办理。简言之,只有领导干部和具体执法者都养成依法办事的“法治思维”,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才会不断加快,我们的法治水平才会得到不断提升。

来源:红网

作者:张新峰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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