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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拔掉脑死亡母亲呼吸管,该立法允许安乐死吗?

来源:红网 作者:红辣椒评论 编辑:夏熊飞 2015-11-24 00:05:05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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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1号,四川省眉山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57岁的朱素芳被一辆疾驰的摩托车撞成重伤。经全力抢救后,朱素芳虽然恢复心跳,但却因特重性脑伤,仅能在重症监护室里靠呼吸机维持心跳。11月2号下午,儿子郑某和姐姐获准进入重症监护室探视,在得知母亲已经脑死亡,救活希望几乎为零的情况下,看到躺在病床上面目全非的妈妈,郑某取下了母亲的呼吸管。朱素芳在当天下午去世。随后,当地警方经初步调查,以涉嫌故意杀人为由,对郑某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这起悲剧也让“安乐死”立法问题的呼声再起。有人认为,假如有类似立法,郑某和姐姐就可以依法替正在遭受痛苦,且毫无生还希望的母亲作出选择,而不是盲目地自己去取呼吸管。(11月23日央广网)
  

儿子拔掉脑死亡母亲呼吸管,该立法允许安乐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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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方:应该。安乐死可以减轻绝症患者的痛苦,对于类似本案中病人脑死亡的案例,如果能立法允许安乐死,儿子也不必没办法拔掉母亲的呼吸管了,这样就能避免很多悲剧。
  
  宋潇:虽然法律上对安乐死的界定还属于空白,但是从道德上来说,谁愿意看着自己的母亲在病床上痛苦,法律和道德不能兼顾的事件一直都有,但是拔掉母亲呼吸管的选择在儿子心中何尝不是一种折磨呢?虽说言必说欧美不可成风,但笔者还是要表达我国在这方面与西方国家的差距,如果不能安乐死,恐怕儿子会后悔一辈子。
  
  付贵:许多时候人们喜欢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对一些人所做的有违伦理之事指指点点。不可否认,一些人缺乏良知、是非观念,在大是大非之前,没有基本的原则,做为丧尽天良之事,应该受到指责,受到法律的治裁。但对于有些事却需一分为二看待,我们应该看到深层次的东西。比如“儿子拔掉脑死亡母亲呼吸管”,当家庭倾尽所有治疗母亲,母亲仍只能变成植物人,那么,为何还要治疗。与其拖累整个家,与其让母亲接受遥遥无期的“折磨”,为何不能让其安乐死。
  
  罗立志:脑死亡的病人,虽然有心脏跳动,但延续的是痛苦,是对子女后代的推磨。采用安乐死是对病人解除痛苦,是帮助后人减轻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到老人中走访,可以听到不少真实的声音,如果说自己不能照顾自己了,心里都乐意早一点离开人世,不想折腾后人。安乐死,国外已经实行,我们也可以借鉴,实行安乐死,不是无情义,而是有人道。
  
  天遂人愿啊:生痛苦,死痛苦,生不如死最痛苦。因此,能够选择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是久病患者和家属所愿意看到的。当然实行安乐死,要设立一定的条件,比方说患者在清醒时的意愿、医师的意见、家属的意见、法律公证方面等等
  
  反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是在剥夺他人的生命,谁都没有这样的权力。而且目前全世界安乐死合法化的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可见立法不符合主流的趋势。
  
  李兆清:安乐死,在国内只是少数现象。安乐死,涉及伦理问题。即便亲人去世之前再痛苦,如果对其实施安乐死,就是剥夺他的生命权。没有人能够剥夺别人的生命权,即使是亲人也不可以。毕竟,什么时候可以实施安乐死,谁来实施安乐死,很难进行把控。安乐死只在世界上少数几个国家有,并未成为主流。亲人去世前确实痛苦,但应该让亲人的生命自然衰竭。安乐死,对其施加人为的影响,就成为了间接杀手。而且,对亲人实施安乐死,会留下心理阴影。
  
  姜文来:我是赞成安乐死的,但目前状况下,安乐死立法通过还有一定困难,在无法源支持下,行使安乐死的人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为了减少这种法律困境,公民可以在清醒的情况下立下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放弃治疗,有尊严的死去,这样子女朋友可以减少痛苦的抉择,虽然不能做到“两全其美”,但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李婷:不应该立法允许安乐死,首先每一个人都有生命权,这是不容被侵犯的。其次如果将安乐死合法化,很可能会有一些心怀不轨的人钻法律的空子,轻易的剥夺掉他人的生命。使得安乐死和故意杀人在法律上没有了定准,会严重影响法律的公正。最后,安乐死并不符合当前社会的主流趋势,真正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寥寥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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