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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偷狗遭村民暴打致死说开去

来源:红网 作者:知风 编辑:刘艳秋 2015-12-17 0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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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3日中午,两名男子携弓弩至广西莲花镇罗带村偷狗,被村民发现,遭村民围攻暴打,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网传照片显示,两男子上身赤裸倒在路边:一人侧躺,双手被反绑;另一人仰卧,面有血迹,上半身撒有白色粉末。(12月16日澎湃新闻网)
  
  人受到伤害时不一定有人挺身而出,偷狗贼却触犯了众怒,并死于私刑之下,有人必然会质疑“人不如狗”?也有人认为,由于缺乏保护动物的相关法律,偷狗贼即使交给警方,也得不到严惩。其实,这些说法都是片面的。在对待法律的态度上,始终存在人情的干扰,由此造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人情”也即人的感情表现。其中既有朴素原始的,也有利益驱使的。人的原始的情感是普遍存在于人性之中的。而这种朴素原始的情感,又会受到利益的驱使,在诚信式微的现实下,感情的冷漠反而出现在人与人之间。因为只有在人与人之间,才会产生利益纠葛。所以人们对越来越多的爱狗人士表示不解——为何在赡养老人都会出现问题的社会中,有这么多人把狗当成宝贝?其中一个很大的因素就是,动物还不具备人类欺骗、讹诈的本事,特别是狗,还懂得报恩。这就说明人类并不缺乏爱心,这要彼此以诚相待,完全可以和睦相处。
  
  当一种关系达到无私、无猜忌、无提防的境界,当事双方也会去全力维护对方的利益。在人与狗的关系中,出现了无数比人与人之间更动人的故事。而偷狗遭村民暴打致死,虽然于法不容,但也是当某种情感占上风时,人情超越了法律。也就是说,当感情冲动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就可能被践踏。
  
  这就不是简单的“人不如狗”的问题,更不是因为缺乏保护动物的相关法律,村民才对偷狗贼动用了私刑。在保护人的法律中下,在“人情”面前,法律也未必能保护到人。来自澎湃新闻网同天的报道,《安徽阜阳疑被官员强奸女子自杀送医,仍在抢救中》。疑被官员强奸的女子为何要自杀?因为她不明白为什么证据这么确凿不抓人,还把人放了?为何公安局说是检察院不批捕,检察院说退回去两次补充侦查,后来又跟说她是刘建对社会没有构成危害。就这样一直踢来踢去的,到今天都没个说法?
  
  涉嫌强奸怎么会不立案侦查?涉嫌强奸的嫌疑人怎么会“没有构成危害”?一起涉嫌强奸案,竟会被司法部门“一直踢来踢去”,其中就是“人情”在作怪。这就是被利益驱使的人情。因为嫌疑人是官员,被害人是普通百姓。有着明确法律的案件,照样进入不了司法程序。如此胆大妄为的有法不依,同样是官官相卫的“人情”在践踏法律。
  
  如果说偷狗遭村民暴打致死是“人不如狗”,那么,遭强奸无处伸冤怎么解释?因此,各种社会丑恶事件,都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结果。而权力违法,对社会普遍法律观念起到了消极作用。若说打死偷狗贼的村民野蛮,那么,权力违法也未必“文雅”。如若不信,也在同天的新闻中,来自齐鲁网的报道,《山东寿光一群村干部三年吃白饭欠两万多元,卸任后拒不还钱》,这种依仗权力,白吃白喝的无赖行径,如果以“人不如狗”论之,也可以说这些村干部已经不如地痞流氓了。
  
  因此,假如从偷狗遭村民暴打致死说开去,就不难发现,加强法治社会建设还任重道远。
  
  文/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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