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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怕“媒体审判”,只怕“审判媒体”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庆贵 编辑:夏熊飞 2015-12-29 00:05:09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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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当有媒体介入引发公共关注的司法案件,似乎总有人不爽拿“媒体审判”说事。比如近期针对最高院指定山东高院复查的聂树斌案第三次延期,就引发舆论“正义何日到来”的N度追问,不出我所料,有论者煞有介事地指责:舆论监督不能代替法院司法,媒体监督不能变成“媒体审判”。
  
  按照“媒体审判”论者的观点,所谓“媒体审判”,庶几是指媒体把本该由法院做的事拿来自己做,并非谓之有“法院审判”效力。媒体终究性属“批判的武器”,僭越不了也未僭越过“武器的批判”,其“审判”作用主要体现于,藉以舆论压力及公众意见,对司法审判施加影响。
  
  事实上,所谓“媒体审判”大抵只是貌视合理的主观推测,多半情形下,不过是被概念制造者放大了的伪命题。其逻辑悖论在于:就事前功能定位而言,媒体作为公器,行使舆论监督功能;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行使独立审判功能。二者桥路分明,各司其职。此其一。其二,就事中司法实践观照,与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武器的批判”相比,“批判的武器”因为不具强制力,再厉害也难具干预挟持司法的能量。如果将案件当事人比作博弈输赢的运动员,法官则是决定输赢的裁判员,媒体人顶多只是场外啦啦队,叫声再响也决定不了博弈结果。法院坚守独立办案理性,就不怕舆论监督非理性。相反,拿“媒体审判”说事甚或害怕阻挠舆论监督,恰恰说明,不是法官独立审判能力欠缺,便是对自己职业信心不足。有学者感叹:法官审案本理应不受案外因素干涉,偏偏中国司法机关易被舆论左右,这不是说中国新闻媒体比其外国媒体有影响力,恰恰说明中国法官缺乏独立定力。
  
  其三,就事后责任后果审视,舆论监督边界有着严格法律规定,倘若越界则要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如果新闻媒体对正在审理案件的报道“严重失实”或“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将依法追究责任。至于媒体报道指向和司法审判结果常存龃龉,也纯属正常。因为传媒舆论站在公众立场,其言论诉诸道德,依据公众认知标准做出判断;而法院审理则基于法律角度,其判断诉诸法律,依据法律认定事实做出判决。既然二者殊途同归皆为追求公平正义,基于运行法则和判断标尺迥异,即便得出差异结论也大可求同存异,有什么好大惊小怪的呢?
  
  多年来,我鲜闻所谓“媒体审判”影响司法公正的反面典型,倒是没少见过媒体监督推进司法公正的成功典范。值得一提堪称经典者,一例是孙志刚案,经媒体披露后引发舆论大哗,在民意压力推动下,3个月内废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被《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取代。再一例是沈阳黑老大刘涌案,假如不是舆论哗然激起公愤,就不会有刘案“死刑——死缓——死刑”的喜剧性改判。有媒体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公开披露的错判杀人案高达35起,3人被执行死刑。近日媒体又公布最新2起:一起是,11月21日云南高院下达再审判决书,13年前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无期徒刑的幼儿园17岁保姆钱云凤被无罪释放。另一起是,近日贵州高院对杨明案作出国家赔偿,1995年一起命案杨被认定为嫌犯被判死缓,今年8月贵州高院再审宣判无罪。可以说,每一个冤案得以昭雪大白天下,媒体报道推动都如影随形功不可没。
  
  相形于“媒体审判”被人为放大,人们对“审判媒体”似乎或讳莫如深或疏于警觉。我所谓的“审判媒体”,乃指滥用司法公权力打压报复舆论监督。因为缺乏专门新闻法律保护,相对于“审判媒体”的强势,所谓“媒体审判”只是弱势,动辄沦为打压报复对象。也有两则值得国人铭记的案例。一例是,“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2008年1月1日,《法人》杂志刊发记者朱文娜采写报道,因涉时任某县委书记张某。1月4日,当地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对朱立案调查并进京拘传。在事件发酵引发全国舆论关注下,1月8日,相关警方撤销对朱立案拘传。此案作为公权力与媒体较量博弈的样本,以及公器私用造成舆论监督环境恶化的反面典型,后来走进中央党校案例教学课堂,成为高官学处公共事件的必修课。另一例是,初中生发帖被刑拘事件。2013年9月17日,甘肃初中生杨某发微博质疑该县一名男子非正常死亡,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在众多媒体介入关注下,9月23日,杨某获释。《人民日报》曾刊文如是反思该案:“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网络诽谤、寻衅滋事等不法行为的适用条件,对一些法律模糊地带做了清晰界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它既是“授权”,也是“限权”,目的是告别依靠个人意志、行政命令的管控,将“依法治网”进一步纳入“依法治国”框架。但少数地方少数执法者未能准确把握这一解释的精神实质,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力,甚至将其作为拒绝舆论监督的手段,这样的做法无疑是十分错误的。类似反面典型和前车之鉴,还有很多很多。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正的举动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武器的批判”之破坏力,要比“批判的武器”损毁力大得多。故而,在新闻专门立法未建立,规范报道法纪较健全的当下背景下,不怕“媒体审判”,只怕“审判媒体”。
  
  文/陈庆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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