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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既已实名,管控为何仍然严苛?

来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编辑:夏熊飞 2015-12-29 00: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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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28日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方法》,将在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管理方法》要求支付账户实名制,强化支付机构通过外部多渠道交叉验证识别客户身份信息的监管要求。身份核实方式要求以非面对面的方式,通过至少一个外部渠道来验证身份,比如身份证或银行卡都可以,只能用于消费和转帐,转帐限额是自帐户开立起累计1000元。消费和转账限额如果要增加到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则需要经过三类外部渠道验证;10-20万元的消费和转账限额,要经过五类外部渠道验证。(12月28日央广网)
  
  近年来,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银行、互联网金融综合经营体系以及众筹、网络借贷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迅猛,影响重大。对于消费者来说,新的互联网金融带来了传统的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所没有提供的便利服务,金融消费更趋方便化,当然另一方面也因此带来了较为突出的消费者权益受损现象,一些消费者的资产安全受到威胁。
  
  新型互联网金融业态当然也冲击了现有的金融行业秩序。现有的单类业态或混合经营的金融企业,最为突出的就是银行,业务受到较大冲击。商业银行在增加保险、理财等其他业务品类后,不得不适应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挑战。但要看到的是,正因为此,传统金融企业对于“触网”变得更为积极,更为主动的拥抱改革创新。而且,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态,在带来冲击的同时,也促进金融消费变得更为活跃。
  
  对应来看,在新型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潮流下,变得有些无所适从的,恰恰是金融监管部门。我国金融监管采取分业监管体系,一行三会的模式已经被证明较难适应监管需要:传统金融机构升级为的综合金融业务集团,以及同样以混业模式进入行业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从金融市场的有序、平稳运行及金融风险的管控来看,分业监管容易造成监管真空和漏洞。
  
  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释为什么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与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机构频频产生矛盾,网上也经常见到消费者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吐槽,却很少有人据此力主严限新生事物的发展。
  
  央行此番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方法》。《管理方法》所强调的支付账户实名制管理及其必要性,事实上也不会引起太多反对。如果主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长期允许非实名账户的存在,默许不明来源的大宗资金频繁往来,显然也加剧金融体系的风险,这样的风险也更具有隐蔽性和突然性,最终解决应对风险需要付出很高的社会成本。
  
  而《管理方法》所强调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支持支付创新的另一大监管思路,显然是正确而必要的,不会引发争论。
  
  可能引发较大争议的问题是,在力推支付账户实名制管理的原则要求下,分类账户所给出的限制过于严苛。以联网验证身份证的非面对面方式,验核的实名制账户,消费和转账限额为1000元;如果要将限额扩充到1000元-10万元,就需要经过三类面对面的方式验核身份;要扩充到10万元-20万元,则需经过五类不同的面对面方式验核身份。
  
  以联网验核身份证的非面对面方式,确实可能存在造假风险,为此设定一定的支付账户余额限制,有其合理性。但对于那些已经经过一道、两道面对面的身份验核的消费者,已经足以证明其个人身份和支付账户的对应关系,还有什么必要要求其重复式的再经过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验核,还要受到支付账户限额的限制呢?
  
  据央行官网给出的《管理方法》释义,外部面对面身份验核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信息系统等。考虑到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庞大客户数量,《管理方法》的验证要求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让而今已经人满为患的政府部门、商业银行服务窗口变得更为拥挤不堪。此外,此举尽管无法逆转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的竞争格局,却将使得前者对后者产生依附性,后者亦可能通过行业组织的方式对前者实施合理竞争手段之外的打压、控制。
  
  文/郑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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