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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女厕偷窥,怪性教育不到位?

来源:红网 作者:普嘉 编辑:夏熊飞 2015-12-30 00: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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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两度在大学女厕所偷窥女生如厕的香港中文大学内地博士生,12月28日承认两项游荡罪,被判入狱14天,缓刑2年。辩护律师称他自小接触夜总会小姐,从未接受正规性教育。付振宇的导师说,付振宇在3个月内研发新颖机器人,是大部分学生都做不到的,他成绩优秀、乐于助人。(12月29日《参考消息》)
  
  抛开偷窥者的身份是名校博士生不谈,偷看女厕所获罪恐怕中国人有20年没听说过了。偷看女厕所会被唾弃为“臭流氓”,“流氓”一词的渊源无法考证,但作为罪名的出现要追溯到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即1979年的《刑法》。当时十年动乱结束,百废待兴,要让一个国家尽快进入正常状态,不得不动用重典,流氓罪就纳入其中。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流氓罪被称为“口袋罪”,内容很宽泛,偷窥等行径装进“流氓罪”这个筐筐里恰如其分。中国刑法修改后,取消了流氓罪,现在偷看女厕所的行为发生在中国内地,最多被治安处罚,不会触及刑律,锒铛入狱,身陷囹圄。
  
  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而中国香港属于英美法系,当偷窥女生如厕发生在香港,就不会那么轻描淡写了,本案给你普及了个罪名“游荡罪”。根据香港刑事条例第160条规定,任何人在公众地方或者楼宇的公共部分游荡,而不能提供一个满意的解释,或因该游荡者的存在,使别人关注自己的安全;或阻碍别人使用该公共地方或楼宇的公共部分,这时就有可能被指控为游荡罪。楼宇厅堂、走廊通道、楼梯、电梯、阳台、公共厕所、公共浴室、停车场……在这些地方游荡,就可能触犯游荡罪。
  
  听上去,游荡罪是一个多么奇葩的罪名,有时,当地人也无法理解。美国著名短篇小说家欧·亨利就以游荡罪为素材写了篇著名的反讽小说《警察与赞美诗》,故事说的是主人公苏比在冬天即将到来的时候,开始为进入他的冬季寓所——布莱克韦尔监狱作出努力,使尽各种办法想让警察逮捕他,例如到餐厅骗吃骗喝,砸商店的橱窗,调戏少妇,扰乱治安,行窃。可是,均未成功。正当他受到教堂中赞美诗的音乐的感化,决定放弃过去的生活,重新开始时,却被警察抓了起来,“如愿”地被送到了监狱里。这个流浪汉涉嫌的罪名就是游荡罪,在欧·亨利的笔下,游荡罪就是个让无辜者遭罪的莫须有罪名,批判社会对底层小人物的不公。
  
  偷窥到底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呢?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通过临床实证解释:“每个人的潜意识中都有偷窥他人的欲望。”生理学认为:“人的前额叶区,主司压抑,由于前额叶区的压抑作用,人类因此产生了偷窥行为来疏理心理和生理上的压抑。”偷窥者躲在厕所内,并未发生任何事故或意外情况,被偷窥的女大学生并未受到实际伤害。
  
  游荡罪的设立就为了预防犯罪,便于警察和公众在罪案未发生之前,运用可能控告某人游荡的权力,对一切形迹可疑的人进行纠察盘问,借此阻止和预防犯罪的发生。不过,游荡罪的设立会导致公权力的滥用,容易造成对个人自由的干涉。那名在香港中文大学偷窥女生如厕的博士生并非他受到的教育出了问题,哪怕接受了正规的性教育也未必能抑制他偷窥的欲望。智力优势无法代替道德上的瑕疵,每个人都应追求“慎独”的境界,不靠别人监督也能严格控制自己的欲望——要知道,偷窥在多数情况下都不会被发现的。
  
  文/普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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