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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记者被嫖娼源于“捅娄子”?

来源:红网 作者:宾语 编辑:田德政 2016-02-07 21:19:23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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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检察院官方微博2月6日发布《关于对“张永生涉嫌敲诈勒索案”核查情况的通报》称,经核查证实,凉州区公安局以张永生有嫖娼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建议甘肃省公安厅调查处理。关于张永生涉嫌敲诈勒索问题,省检察院核查工作组认为,张永生虽然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但鉴于涉案金额不大、本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对张永生取保候审。(2月6日光明网)
  
  从1月7日失联,到2月6日在通报中“敲诈勒索”的罪名被坐实,失去自由整整一个月的张永生终于可以在除夕夜前回去与家人一起过年了。
  
  因为这两年剧情反转的事情实在是太多了,所以笔者未曾敢妄议。事实证明,尽管警方当初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上“查明”了张永生“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有“违法行为人张永生的陈述、违法行为人某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张永生最终还是“被嫖娼”了。
  
  张永生是因为“嫖娼”被抓的。卖淫嫖娼是治安处罚的范畴,在治安处理“嫖娼”问题时又涉及到敲诈,法律关系就转换了。这里不免让人产生疑问:张永生“犯事”到底是因为“嫖娼”,还是敲诈勒索,警方是怎么把两种法律关系联系起来的?
  
  对于案件背后的问题我们不妄加揣测,暂且就事论事。在张永生被抓这个事情上,他的第一个“罪名”是嫖娼,不构成嫖娼,这个事不就了结了吗?且慢,凉州区公安局民警在对张永生涉嫌嫖娼留置盘问过程中,发现张永生系2016年1月4日武威市公安局批转的举报信中的被举报人,“遂就举报信反映的敲诈勒索问题同步进行盘问”。警方1月4日就接到“涉敲”的举报信,为什么迟迟不找报社和张永生核实,而是在“抓嫖”后将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并案”审查,同步盘问?任何案件无非有两个线索,一个是自侦自查的线索,一个是举报线索。张永生“敲诈勒索”的线索从哪里来的,是有具体的举报人,还是自侦自查的?敲诈的哪个单位和个人?嫖娼被证实不存在了,“敲诈勒索”是因事处理,还是以人定罪?
  
  也许有人会说:张永生敲诈勒索的事实总是存在的,还有啥说的?既然是依法办案,法律上讲一个行为合不合法,不仅仅是符合法律条文,还要符合法律目的的正当性。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行为是否适当。警方先是以“嫖娼”为名把人抓起来,查来查去不构成嫖娼,再去查其他的问题。没有这个事,总有别的事;这个罪不成立,再从别的罪上找突破口;常在河边走,在你的鞋底子上还会找不到一点水印子?水印子也许可以找得到,但抓的是嫖娼,定的是敲诈,不免让人对案件操办者办案目的的正当性产生怀疑: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是以这种手段来达到阻止张永生让其无法报道武威市在消防演练中因点火后处置不当而引发火灾这一“负面消息”的目的?事发之前,张永生刚刚捅了武威市的“娄子”,事发当日,张永生不顾警告还在采访火灾事故准备继续给武威“捅娄子”,人们自然而然会把非法抓嫖与张永生的“捅娄子”联系在一起。
  
  虽说现在根据省公安厅决定,武威市公安局已撤销凉州区公安局作出的对张永生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并启动国家行政赔偿程序,但赔偿也好,补偿也好,道歉也好,都是事后补救,办错案后的补救。这事后补救并不能消除公众对武威警方“先违法执法,再依法改正”这一为了阻止舆论监督而采用不适当法律手段的疑虑。法律是个评价标准,依法制裁违法是正当的,但不能把法律当成某些人达到某些目的的一种手段,用不当的权力去威胁他人行使的正当权利,以这种手段去威胁别人不要去行使其他的正当手段,这种情况显然是偏离和背离了法治本身。
  
  我们坚决拥护执法机关依法维护秩序的权力,维护秩序也是大众所需求,但既然有既定的规则与标准,就要按照规则与标准去做,在法律运用的过程中,要用合法手段制裁违法,不能用违法手段制裁违法,更关键的是在运用法律的时候,你的目的性要正当。就拿舆论监督来说,你合法监督,我怎么支持你;你违法监督,我怎么提醒你;你不当监督,我怎么纠正你……这才是合理合法的做法。
  
  文/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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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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