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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公判讨薪民工”的未竟之问‍

来源:红网 作者:刘孙恒 编辑:刘艳秋 2016-03-18 00: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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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6日,四川阆中市人民法院在阆中市江南镇公开宣判一起妨害公务案,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名宣告缓刑。至此,这起在当地轰动一时的农民工讨薪演变为妨害公务的事件尘埃落定,8名被告人均对自己不理智的行为追悔莫及,事件也再次敲响了理性维权的警钟。(3月17日财经网)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所以在一个法治社会,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是个人权益受到侵害,也应采取法律途径、理性维权,千万不得采取非法行为。然而,具体至“阆中公判讨薪民工”一事,虽然的确是民工扰乱公共秩序、侵害民警人身权益在先,应该服法,但依旧有些问题让人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最让人不解的是为何要公开审判?众目睽睽之下,让闹事民工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制裁,确实有警示的效果,但是这种公捕、公判、公拘的行为,其实是一种陋习。正是如此,早在1988年,国家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就已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将公捕公判和游街示众扫进了历史垃圾桶。进一步说,我国《宪法》第38条明言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那么将闹事民工示众的权力又是谁赋予的?
  
  “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所以更大的疑虑是,在民工讨薪无果之前,政府有没有穷尽权力帮忙?在审判闹事民工之前,欠薪者拖欠百余名民工的工资问题解决了没有?又有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毕竟,从情理上讲,没有欠薪哪有讨薪,欠薪显得罪加一等。从法理上说,早在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已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俗称恶意欠薪罪)的法律适用标准。
  
  新闻中只字未提欠薪者的事。如果在公开审判闹事民工之前,欠薪者依旧逍遥法外,唯有让人对闹事民工一声叹息:你们为何要选择最笨的方法呢?网络发达的年代不知道作秀、搞行为艺术啊?实在不行也可以采取“牺牲一个成全百人”的方法嘛,想必你们也知道“大闹大解决”的道理——只是,悲哀之情更加的溢于言表。
  
  今天,法治进步是看得见的,尤其是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来,法治建设更是全面提速。上至设立“国家宪法日”,下至“庭审去囚服”,尊重公民权利、维护法律尊严,体现出足够的制度诚意。但是,时而死灰复燃的公捕公判仍然让人心生寒意。也就是说,如果不讲求“程序正义”,不严格恪守法律程序,不尊重“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仅有的“警示”,不是叫人们理性维权,不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是近似于一种“恶示范”。比方说,可以如上所述用近乎魔幻的行为艺术呼吁社会关注。
  
  文/刘孙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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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孙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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