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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可能有假,发票就一定是真?

来源:红网 作者:徐甫祥 编辑:夏熊飞 2016-04-02 00: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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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民陈先生发微博称:他和妻子带着两人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到公证处准备办理结婚公证。工作人员表示,为了证明结婚证的真实性,需要出示婚姻登记时金额9元的发票。对此,陈先生感到不解:“结婚证可能是假的,那发票肯定就是真的?”(4月1日《华商报》)
  
  因出国旅游,需有一纸结婚公证,事情就这么简单,何况还有结婚证、身份证及户口本,完全可以形成相互佐证的证据链。不过,在当地公证处,这看似立马可办的事却变得复杂起来:为了鉴别结婚证的真伪,尚需提供当年办证时缴纳9元工本费的发票。这可真让陈先生犯难,结婚多年的夫妻,有了具法律效力的大红结婚证书,谁还会去保管那仅作缴款凭据的工本费发票呢?
  
  而当地公证处给出的理由,似乎颇显无奈:在他们看来,眼下假证泛滥,“平均一天两三例”,实在是防不胜防,而较之假结婚证,假发票因违法成本较高,作假现象相对少一些,故需要结婚证与当年缴纳9元工本费的发票相互佐证。不过,依笔者看来,要说当地公证处是有意刁难,倒也未必,但显属横生枝节,且于法无据,实在无法让人信服。
  
  姑且暂不论理,先学法:从法律层面看,结婚证书是唯一能证明夫妻关系存续的合法证件,其法律效力显而易见,又何须要办证时的工本费发票来为之佐证,这不是多此一举么?就算单凭结婚证尚无法采信,不是还有身份证及户口本么?前者可力证彼人为彼人,后者更是将谁是夫谁是妻写得一清二楚。若三证齐全,尚不能相互印证,那一纸缴费发票,又何足为凭呢?
  
  再说,作为讲求客观真实的公证处,更须依法而行,法律认定有效的结婚证书,公证处没有理由不认可,更没有理由横生枝节,要求群众提供规定之外的材料。因为,这不仅于法无据,也是对法律文书的一种无视。诚然,假证现象不时有,但甄别真伪显然是公证处的职责,而不能转嫁到办事群众头上:若陈先生当年的缴费发票遗失,按公证处的要求,还得去有资质的鉴定中心对结婚证进行鉴定。你说,这不是既跑冤枉路,又花冤枉钱么?
  
  结婚证必须同时出示办证发票才能认定,不但于法无据,在道理上也讲不通,譬如,国家之所以颁发结婚证书,即是为证明持证者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而且具有唯一性。若只因有假证出现,就让其效力“打折”,那这大红的结婚证书,还有何权威性可言?诚然,结婚证可能有假,但发票就一定真实?现在的车站码头,叫卖假发票的也并不少见。何况,查遍所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看到,有哪一条哪一款规定,把办证工本费发票作为结婚证书必不可少的附件,又何以要画蛇添足呢?
  
  道理上讲不通的事,在实践中同样行不通:按当地公证处的说法,假发票的违法成本高,故假票相对要少一些。但少不代表没有,如果按照“凡存疑即须佐证”的思路,那陈先生即便能提供当年的发票,不也得再想法去印证发票真伪么?再照此类推,能够证明发票真实性的证明,同样需要进行甄别。如此周而复始,还有尽头乎?何况,除了结婚证,还有身份证、户口本,乃至更多的证件在等待启动类似程序。而似这般无限循环的“验证”下去,一个人即便穷尽一生,也很难办成一件事了。
  
  应该说,眼下群众办事难,多为“证明”所困,而其中多是相关部门奇思妙想的“杰作”:譬如,结婚证“配搭”工本费发票,或是缘于商场购物出门需交验购物小票的启发。不过,同一商品一模一样,非得购物小票才能证实“花落谁家”,而结婚证上白纸红字、有名有姓,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岂能盲目效仿商家?就算如当地公证处所说,假证已到了需要“严防死守”的地步,那也不是横生枝节的理由:若对提供的证件存疑,或通过信息库查询,或联系民政部门核实,客随主便即是,又何须如此来折腾持证人呢?
  
  文/徐甫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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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甫祥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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