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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产)假立法,可人性化不能任性化

来源:红网 作者:徐林生 编辑:夏熊飞 2016-04-24 0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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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放开二孩政策后,各省市都先后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条例均对原有的婚假、产假及护理假等做出了调整。日前,黑龙江省也修订了条例,与众不同的是,黑龙江专门为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夫妻增加婚假10日,婚假可达25天。(4月23日新华网)
  
  黑龙江的立法意图很明显,就是鼓励新婚夫妇参加婚检,以提高人口生育质量,有正面激励意义。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从已修订并公布的27个省份的新计生条例内容看,各地对婚(产)假的规定差别太大,让人有看不懂的恍惚感。
  
  上述新闻,附有27省份婚假、产假一览表。先看婚假。黑龙江的25天并不是最多的,山西、甘肃两省则多达30天,而最少的广东等11个省份则只有短短的3天,其他省份是10至18天不等。同样是结婚,同在中华大地,风俗习惯也大同小异,凭什么婚假最多与最少的相差10倍之多?广东等省的新婚夫妇,面对比自己长达10倍的婚假,难免羡慕嫉妒恨。
  
  再看看产假。最短的广东、湖北等6个省份是128天,最长的重庆可休产假至子女一周岁,其他省份则是158天至188天不等,最短与最长相差也达接近3倍。至于陪护假,最短的天津、山东只有7天,最长的云南达30天,其他省份是10至25天不等,最短与最长之差超过4倍。同样是生小孩,同样的人种、民族、风俗,一样的可生二胎,假期怎么会相差这么大呢?立法者能给出科学合理的依据吗?
  
  从各地立法过程看,立法机构均有征询公众意见。而民意自然倾向于婚假、产假多多益善。或许是出于考虑民意和人性化考虑,一些省份立法时偏向规定较长假期;或许出于综合考量,一些省份作出较短假期安排。问题在于,人性化不是任性化,假期长短也得有个谱,像目前各省如此规定婚(产)假期,有没有遵循立法科学性原则?有没有考虑全国的公平性问题?
  
  根据国家计生法,制定各地的实施条例,是省级政府的立法权力。应该说,国家对各地婚(产)假长短不作一刀切统一规定,主要是考虑给各地一定的自主权,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休假制度。但是,这一自主立法权力,不能有违立法的基本原则,讲科学求公平,必须得到遵循。特别是公平性原则,不能只考虑本地区的公平,还要兼顾全国性的平衡和公平问题。像全国各地婚假长短差别达10倍的现象,显然不能用人性化作出合理解释,如果说30天婚假是人性化安排,那只有3天的婚假岂不是没人性的规定?人性化不等于任性化,不顾原则的随意立法,损害的将是法律的尊严,伤害的将是立法机构的威信。
  
  立法权是一种特别权力,神圣而严肃。有权立法单位,必须善待、敬畏立法权,远离任性,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公平性。从这层意义上说,最近各省份出台政策调整婚(产)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值得各方关注,也值得有权立法机关反思。
  
  文/徐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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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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