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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金为何屡屡被拖欠?

来源:红网 作者:何勇 编辑:洪评 2016-05-06 00: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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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年前,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县公安局“违法”扣押和查封了韩女士家包括小轿车等在内的财产和物品。去年12月,河南省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要求鹿邑县公安局向韩女士支付赔偿金大约40万元。然而至今,韩女士一家人仍然没有拿到赔偿款。鹿邑县公安局近日给出回复,正在落实有关工作,县公安局正在向财政部门申请赔偿款。(5月4日《京华时报》)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扣押了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及物品,给公民财产造成损失,这对民众来说本就是一种伤害。法院判决要求公安机关向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本是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事后救济,结果遭遇国家赔偿金久拖不付情况,这对于受害人来说无疑是二次伤害,让人不平。
  
  实际上自从实施国家赔偿制度以来,赔偿义务机关拖欠受害人的国家赔偿金案件屡屡发生。比如2012年3月10日,宋国平在山西晋城市被警方抓获。被羁押648天后,宋国平收到了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随后被释放。2014年7月17日,驿城区检察院出具赔偿决定书,决定给予宋国平刑事赔偿金13万元。但时隔一年之后,宋国平借助舆论压力才顺利拿到国家赔偿金。
  
  频频发生拖欠国家赔偿金现象,从表面上看是赔偿义务机关的预算之中没有这笔钱,或者是国家赔偿金数额太多,赔偿义务机关以及当地财政部门的钱不够。但从根本原因上说,主要是缺乏强制执行国家赔偿金的机制,导致及时支付国家赔偿金没有执行力。这才使得赔偿义务机关拖欠国家赔偿金情况发生后,受害人除了求助于媒体,通过舆论给赔偿义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施加压力之外,并没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可以选择,拿拖欠国家赔偿金的赔偿义务机关和政府毫无办法。
  
  虽然《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都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而且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国家赔偿费用的等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分。但是,对于赔偿义务机关没有按时申请支付国家赔偿金,以及财政部门没有将国家赔偿金列入年度预算的,却没有相关规定,这就给拖欠国家赔偿金留下了漏洞。
  
  “迟到的正义”不能再迟到,要确保及时支付国家赔偿金,需要强制执行机制来落实。允许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直接从赔偿义务机关或者财政部门的财务账号中划拨支付国家赔偿金。同时,应明确规定国家赔偿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受害人,不必通过赔偿义务机关转手,只需及时告知讯息即可。另一方面,对于财政部门没有将国家赔偿金列入年度预算的,应追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于赔偿义务机关没有按时申请国家赔偿金,以及财政部门没有及时支付赔偿金的,不管什么原因,都必须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再者,必要时可以考虑以省级为单位,建立国家赔偿基金,确保国家赔偿金有钱支付。
  
  文/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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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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