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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童养媳”是法治社会之耻

来源:红网 作者:任佳蕙 编辑:田德政 2016-05-29 0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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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多年前,重庆市巫山县双龙镇的马泮艳三姐妹被监护人卖作“童养媳”,多次出逃失败,并相继生下子女。2016年,年仅28岁却已有一个14岁女儿的马泮艳起诉要求离婚,并希望追究“丈夫”在自己还是幼女时强奸自己的法律责任,却被派出所民警告知案件已过追诉期。(5月27日人民网)
  
  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养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旧时,童养媳在我国甚为流行,解放后国家颁布了《婚姻法》,这种陋俗终于得到了有效解决,童养媳逐渐淡出公众视野。但是如今,一场活生生的悲剧又在我们面前上演。巫山三姐妹事件,像一记响亮的耳光抽打在现代文明之上,更多的也折射社会的悲哀。
  
  16年间马泮艳曾两次报警,却均未能立案。在2000年,十二岁的马泮艳从“婆家”出逃后报案,但当地派出所在与她的“家人”伯父取得联系后,认为她已“出嫁”,断定这是一起“家庭纠纷”,不受理案例。这何其可笑!我国《刑法》规定,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时的马泮艳仅仅十二岁,而与其发生性行为,不管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并且她从未办理过任何手续、签署过任何文件,就被办了“结婚证”。派出所一句简单的不予立案,却让这个年仅十二岁的女孩继续遭受着非人的虐待。
  
  16年后马泮艳再次报警,派出所却告诉她,强奸罪的追诉期最高只有10年,现在已经超期,因此不予立案。而我国刑法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两次报警,当地公安机关都未能依法及时立案,对收买、强奸幼童者严惩。笔者不禁怀疑,是不是当地政府,派出所亦或民政局,都对童养媳婚姻听之任之、装聋作哑,以致这一封建丑恶的现象在以人意想不到的方式滋长。
  
  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可命运如同“巫山三姐妹”的却不在少数,不得不说是法治社会之耻,相关司法机关必须以公正的态度给出答案。
  
  对此,相关部门要做到切实保护好人民的合法权益,采取行动严格打击“童养媳”现象,而不是装聋作哑,听之任之,防止“懒政”而造成此类社会问题的蔓延,让妇女能够“扼住命运的咽喉”,让悲剧不再重演。
  
  任佳蕙/文

来源:红网

作者:任佳蕙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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