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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岁女孩参加高考,实质是权利被侵犯

来源:红网 作者:岳乾 编辑:夏熊飞 2016-06-28 16: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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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南省一位9岁女孩参加高考,总分考了172分。这名小女孩从未参加义务教育,而是在父亲开设的培训学校读书。网友怀疑家长有意炒作。女孩家长表示,让女儿参加高考的目的不是为了炒作,而是为了“引发大家对传统教育的反思”。(6月28日《北京青年报》)
  
  就此事而言,问题的关键并不是家长是否利用女儿炒作,以宣传自己开设的培训学校,而是这位女孩的权利实际上已经受到侵犯。
  
  如果问题仅仅是炒作,充其量只是一个商业宣传的限度与规范度的问题。但在这一事件中,我们不难发现,这位九岁的女孩实际上被家长剥夺了在义务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承受着同龄人所无法承受的学习压力。
  
  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适龄儿童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当然,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如果由家长“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自行实施的义务教育很容易被扭曲为对义务教育权利的剥夺,所以国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媒体报道显示,该家长的行为并未向当地教育部门申请,也就是说,该家长宣称的对女儿自行实施的义务教育并没有得到有关教育主管部门的认可,是非法的。所以,该家长所宣称的对女儿自行实施的义务教育实际上是对女儿相关权利的侵犯。
  
  其次,该女孩宣称自己已经读完了高中课程。如果这是真实情况,那就是说该女孩承受着远超其年龄的学习强度与学习压力,这对于一个九岁的女孩来说,显然已经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软性暴力。这种暴力虽然并不表现为体罚等硬暴力方式,但其对未成年人成长所形成的不利影响并不为少。而且,对于九岁女孩来说,参加高考本身就意味着一种远超其承受能力的精神压力。
  
  再者,在媒体报道中,该女孩也表示想去学校上课,想接触更多的伙伴。由此可以看出,该家长自行对女儿实施的所谓自行义务教育实际上是违反女儿意志的。而对于九岁女孩来说,她很难抗拒父亲强加于她的这种以自行教育为名的约束。
  
  综上而言,远超其承受能力的学习强度,参加高考的精神压力,违反其意志但并未得到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所谓自行义务教育,它们共同形成了对该九岁女孩权利的侵犯。
  
  这一事件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一个细节是,面对媒体的质疑,该女孩父亲称,让女儿参加高考是为了“引发大家对传统教育的反思”。这是一个颇显高大上的解释,将个人实质侵犯女儿权利的行为引向“反思传统教育”这一公共价值,赋予这一行为一种公共的“善”。如果确实如此,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为这名父亲以牺牲女儿权利为代价襄助公益的举动点个赞?
  
  且不说这种解释可能仅仅是一种搪塞舆论的说辞。即便我们信其为真,这种解释依然是似是而非的。无论是社会,还是家长,实际上都不能通过剥夺一个九岁女孩的权利来引发社会对某一问题的反思。没有任何人的权利应该成为牺牲品与试验品,即便其有可能增进公共利益,有可能加深社会对某一公共问题的思考。
  
  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增进被监护人的权利。在这一事件中,如果家长有利用女儿炒作宣传之嫌,那么女孩对于该家长来说,是实现其利益的工具;如果家长是想通过这一行为表达一种教育理念,那么女孩也不过是家长表现、传达其意志与理念的工具。而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女孩的权利都遭到了侵犯,这才是关键的问题。
  
  文/岳乾

来源:红网

作者:岳乾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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