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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侵占林地,缺位的不止是法规

来源:红网 作者:杜建锋 编辑:夏熊飞 2016-08-31 00: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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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南巩义市村民举报称,该市青龙山慈云寺景区内的水库旁,有人在砍伐林木后,侵占1845.5平方米土地建成别墅和农庄。当地国土资源局两次按照“非法占地一平米处罚3元”的标准处罚,仍未能阻止非法占地行为。巩义市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副队长表示,违法占地的处罚标准太低,是违法占用土地频繁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增加了执法人员的执法难度。(8月30日《京华时报》)

  2015年12月,巩义市国土资源局对李四平进行处罚,案由为“非法占用用集体土地126平方米”,罚款378元;2016年2月,巩义市国土资源局再次对其作出处罚,对其非法占用的1845.5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3元处以5536.5元罚款。三个月之内,两次处罚,行政部门认真履职的行为值得人们赞赏,然而就是这样的履职却没有换来应有的效果,从126平方米到1845.5平方米,尝到甜头的李四平侵占集体林地的行为反而是变本加厉,对此,执法人员感到更多的是无奈,因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此种非法占地属轻微违法行为,只能按照每平方米处罚3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针对变本加厉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确实存在着缺陷与不足。依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大项第二小项“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的阶次标准,其非法占地属轻微违法行为,只能按照每平方米处罚3元的标准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不依法办理手续的,在法律责任中并未明确规定,而2005年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虽然为追究非法占用林地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找到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依然存在着理解分歧。

  违法占地的处罚标准太低,是违法占用土地频繁出现的一个原因,但由把矛头都指向法律法规的不足也是不客观的。毕竟,李四平侵占的土地是属于集体的,那么由谁来代表集体来行使看护集体财产职责的?倘若是村集体财产,那么村委会显然拥有相关职责,但是从相关报道来看,该事件是由村民举报的,巩义市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然后介入,而村委会却没有发声,这不能不让人产生些许疑问,难道村委会不应该过问此事吗?同样的疑问还有,李四平建设农家乐的行为不需要相关部门审批吗?假使没有审批,是否可强行拆除?

  侵占集体土地,毁林建农家乐,李四平的胆子越来越肥,看似是违法成本较低造成的。但事件背后,依然隐藏着一些部门不作为的魅影,比如明目张胆地侵占集体土地,村委会该有何种作为。比如在这起事件中,乡一级的政府的责任又在哪里?诚然,在法治社会里,依法行政是应有的原则,但是由此把责任都推给法律法规显然是不客观的。

  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使用林地、破坏林地等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建章立制。但在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足的当下,尤其需要相关部门承担起相应责任,毕竟“政府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负有主体责任”。

  文/杜建锋

来源:红网

作者:杜建锋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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