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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讯问现场执法录音录像制度点赞

来源:红网 作者:石飞 编辑:夏熊飞 实习编辑 林旻煜 2016-10-21 0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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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期出台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的意见》,北京市公安局制定出台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推出10项措施。(10月19日《京华时报》)

  细品“10项措施”,条条堪称亮点,均紧扣“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精神,让人耳目一新,精神一振。其中最值得期许的是第3条:“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逐步实现所有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愚以为,可以把这一条分成两个部分来分析理解。“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依法要达到的目的。曾经的许多年里,一直在强调严禁刑讯逼供,并且将其列入刑法加以惩处。遗憾的是,效果不佳。毋庸讳言,有些地方,在刑侦过程中,刑讯逼供现象不仅未见消减,甚至呈上升趋势。解剖近年来公开披露的冤假错案,几乎都有刑讯逼供、暴力非法取证、强迫嫌疑人自证犯罪等恶劣情节。

  后一部分则是达到目的有效程序和措施。“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倘若将此定为“铁规”,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环境中,讯问者和被讯问者,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会被现代化的仪器同步录音录像在案。试问,哪个还敢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

  再好的法条和措施也难免有疏漏,需要补充完善。为防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被玩“猫腻”,愚以为,需要补充两点。其一,讯问犯罪嫌疑人,应有第三方即被讯问者的律师在场,予以证明。律师不在场,不得讯问。其二,将“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不可或缺的证据。凡是录像缺少的或不完整的,检察院应视为“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由公安或国安机关补充完善;做不到的,检察院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实现所有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在是解决刑讯逼供痼疾的釜底抽薪之策,值得期许和推广。

  文/石飞

来源:红网

作者:石飞

编辑:夏熊飞 实习编辑 林旻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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