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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品19年要不回,究竟谁在投机倒把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林旻煜 2016-11-16 0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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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12月,北京市民周新生因“有结伙作案嫌疑”被河北香河县公安局收容审查,两辆轿车及40余万元被扣押至今未还。今年3月,周新生向香河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遭拒绝。目前周新生已向廊坊市中院提出国家刑事赔偿申请,法院已立案。(11月15日《京华时报》)

  1997年6月,周新生被劳教所外执行,香河县公安局只是将身份证等物品发还,财物则未归还。周新生的劳教决定由廊坊市劳教委作出而当年劳教委附设于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扣押其财物,本就难以做到利益回避、立场中正。而到1999年,河北公安厅也通知“证据不足,且周新生现已劳教期满……应将……有关物品发还。”可香河县公安局居然借称已对其刑事立案侦查,即以刑事措施覆盖劳教行政处罚的方式,把通知挡了出去;而也由此导致此后11年里,周新生多次诉讼皆因刑事措施“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败局收场。

  2013年《国家赔偿法》修订版施行,终于可以提出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了;可同年12月,他又被廊坊市中院以公安机关称“侦查尚未终结”驳回申请。 但是,从一开始,立案侦查就只是拒不归还扣押财物的借口。“投机倒把罪”早在1997年3月新《刑法》修订时废除,怎么同年6月还以涉嫌此罪立案侦查的道理?

  新《刑法》第12条规定:“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退一步言之,哪怕立案侦查了,只要没能在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正式施行前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也得中止程序;又哪容继续侦查下去,且“目前侦查仍在进行中”?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本就是《刑法》第399条规定的涉罪行为。“投机倒把罪”废除了19年,香河县公安局也就以涉嫌“投机倒把罪”立案侦查了19年,这究竟是谁在“投机倒把”呢?

  从1997年6月还以涉嫌“投机倒把罪”立案侦查,尤其到1997年10月还不终止,就决定了所立之案是假案。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有错必纠;可同年12月,香河县公安局还在有错不纠。

  光阴流转,一晃今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第3条规定“……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至此怎么也该返还扣押财物、作出赔偿了吧?可香河县、廊坊市两级公安机关还是“侦查仍在进行中”;究竟是谁给了他们要把假案坚持到底的底气? 对此渎职行为,还须启动错案责任追究,严肃查究相关人员炮制假案及坚持将错就错,涉嫌徇私枉法的法律责任。

  文/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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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立生

编辑:林旻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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