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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牌律师不能为“玉米案”背黑锅

来源:红网 作者:朱永杰 编辑:林旻煜 2017-02-18 00:04:30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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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内蒙古的玉米商贩王力军无罪了。遇到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子,被告都像交了桃花运,等着举杯庆贺吧。农民王力军走出法院,长长出了一口气,说今后还要收购玉米,多赚些钱养家糊口。我们相信,他定会说到做到。

  但是,有媒体在无罪判决的头一天,也就是2月16日盯住王力军一审律师王润生,做了一篇文章,在此有必要说两句。经调查,王润生是个冒牌律师,他没资格代理刑事案件。但是在当地,他干律师干了多年,没有人怀疑过。那个律师事务所,十几个人,干得风生水起,业务量不算少。

  王润生做梦也想不到代理农民王力军贩卖玉米获刑的案子,一下子成网红了,地球人都知道了。他嘴上说自己是真正的律师,但是心里是发虚的。曝光后有啥惩罚,咱不知道。但对于冒牌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当地法院咋让其总能来到法庭,不能不打个问号。难道法院就不核对一下吗?法院就这么好骗吗?

  据农民王力军说,不算拉关系送礼的钱,单单让王润生代理诉讼,就花了五千块。法庭上,这个冒牌律师主要表达了五个字“无意识犯罪”。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王润生全部点头称“是”。判决结果也有意思,从检察官到法官,都知道王力军的犯罪没啥社会危害性,于是缓刑的结果出来了。这让王力军满意,以为这钱花得值得。

  可是,在2月13日的再审法庭上,王力军见识了北京来的真律师的水平。这俩律师面对指控,扣着法条和事实据理力争,辩护意见为,王力军无证照收购玉米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宣告无罪。

  其实我们知道,律师辩护是法治的必要要求,但对于法院来说,情况有可能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如果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能公开,得不到关注,得不到监督,你辩得再好,也有可能是零。

  所以,就有一种可能,如果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令,这起农民贩卖玉米获刑案的一审(没有二审),即便王润生不是冒牌律师,其判决结果也决非无罪。既然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提起公诉,那么,临河区人民法院久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其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多么顺理成章,甚至是天衣无缝。换句话说,冒牌律师不该为“玉米案”的一审背黑锅。

  也许,要感谢我们的法治进行时,感谢伟大的互联网时代,“内蒙农民收购玉米获刑案”突然成了新闻,大新闻,受到举世关注。一时间,全社会都在议论,都在评判,都在说三道四。关于这个话题,似乎还没遇到任何禁言处理。很快,我们明白了。

  非法经营罪里既有“国家规定”,又有“严重性”的定性。但这款罪并不是个“筐”,啥都可以往里装。“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王力军收购粮食倒卖到粮站的行为,仅仅违反粮食局规定,对其行政处罚是可以的,但并没犯罪。他也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客观上还促进了国家对粮食的收购,减轻了农民的卖粮负担,在农民和粮站之间,起到了纽带和桥梁的作用。

  但是,一审时,临河区检方和法院都把非法经营罪当成了“口袋罪”,没有把握好这款罪的兜底条款。显然,这也是其执法失当的地方。这个黑锅不能让别人背。

  农民走街串巷收购玉米,挣的是辛苦钱,自古以来何至于会犯罪呢?何至于会受到政府的惩罚呢?这种司空见惯的现象,除了当年的“投机倒把罪”可以办他没商量,怎么还会用今日之非法经营罪来兜底呢?这样的疑问,也正是此案引发巨大关注的主要根源。

  好了,在农民王力军贩卖玉米不是犯罪的判决生效后,他接着还要申请国家赔偿,还要继续奔波在收购玉米的路上,祝愿他勤劳致富,越来越好。但,也要记住此案的标杆意义。

  “农民收购玉米获刑案”,作为一起普通案件,一审生效后,未上诉,最高法指令再审,说明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此后粮食局也修改相关规定,有理由相信粮食局修改规范性文件,肯定受到案件的推动和影响,这是个案推动法治进步的典型案例。我们也要坚信,法治的发展完善不仅仅是靠立法、法律的出台,通过个案推动制度变革、促进法治发展,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重要路径。

  文/朱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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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永杰

编辑:林旻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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