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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可以放心地见义勇为了

来源:红网 作者:孙仲 编辑:夏熊飞 2017-03-17 0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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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5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民法总则草案作了126处修改,其中见义勇为这一“好人法”条款再度修改,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3月16日 央广网)

  “好人法”条款前后经历了三度修改,第一次是3月8日在三审稿基础上,将相关条款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二次是3月12日进一步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尽管如此,还是有代表提出,修改稿的后一句规定仍然难以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建议删除。最终,大会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今后只要是见义勇为行为,就享受依法免责的特殊待遇,不再区分是否有“重大过失”,彻底消除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

  首先要说的是,通过民法总则草案“好人法”条款被多次修改,并最终删除“重大过失”字样这件事,可以看出全国人大会审议和表决相关议案是真正民主,允许不同意见发表的,并且最终也会切实采纳代表及委员们的合理化建议的。这再一次证明每年召开全国“两会”的意义及作用。

  其次要说,民法总则最终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既是立法为民原则的高度体现,也能实实在在地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权益保障,意义深远。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一直是公众的呼声,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一难题也就成了一种民意诉求。

  尽管先前的草案规定,只有在见义勇者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受助人(被救助人的救助行为造成损害)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已经是从很大程度上保护见义勇为者了;但是,只要不彻底删除“重大过失”这一内容,就永远无法保证见义勇为者免受牵连,也就难以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很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所以民法总则最终赋予见义勇者“依法免责”的特殊待遇,是众望所归,也是民心所向。但愿此举,能推动更多的人加入到见义勇行列,让“不敢扶”、见义不为等现象少些,再少些……

  当然,接下来还有两个问题需要逐步解决。一是,假如真的因见义勇为者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由谁来对受助人承担损失或援助?完全由受助人自行承担,恐怕不合适。那么,是不是应该建立相应的救助机制,由第三方来承担呢?就像发生交通事故,很多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这就避免了交通肇事者和受害者之间的赔偿计较。

  二是,假如见义勇为者在对受助人实施救助行为时意外受伤,尤其是伤情严重,需要高额治疗费用,甚至是拿不出钱来医治,那该怎么办呢?这曾经也是公众热议的话题,对见义勇为者的影响不亚于“重大过失要担责”。那么下一步,也应尽快有办法予以解决。

  文/孙仲

来源:红网

作者:孙仲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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