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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过程不透明,难言公正

来源:红网 作者:庾向荣 编辑:夏熊飞 2017-03-20 0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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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中介处购买伪造的父母死亡证明等证件,并到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开具继承证明,彭飞(化名)将父母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又以510万元进行二次抵押。(3月19日《新京报》)

  尽管事件早已东窗事发,公证处已经出具了撤销公证的决定书,司法行政部门正在对事件进行调查。但由此事件带来的影响并没有画上句号,造成的损失恐怕也难以追回,暴露出的问题更是应当引起足够的反思。彭飞用假证件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将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并不值得同情。公证处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出现差错,不管是故意为之还是过失之错,同样不能原谅,也应该对自身的行为付出代价。

  我国《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这是保证公证行为质量的前提。如何进行审查,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对不同的材料,审查的方式、方法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但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公证的过程应该是公开透明的,否则“纸上谈兵”,材料的真实性难以核实,难免会被别有用心者蒙骗。

  相对于诉讼程序而言,公证程序缺少两边当事人的对抗,更多时候只是听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审查核实材料的难度明显增加,这个时候就需要更多的公开透明来弥补缺陷。公证虽然不同于诉讼,出了差错还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救济,但公证行为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同样不可轻视。近年来,法院的诉讼越来越公开化,能够更多地接受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内的社会各界的监督,以此来保证司法的公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而对公证程序而言,公开的步伐明显滞后,不但普通群众对公证行为的了解不多,就是公证案件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往往也难以真正理解公证行为的内涵,常常只是为了公证而公证。

  在通常的公证过程中,公证员仅书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即使有相关的核实程序,也是以书面、口头的为多,真正到现场进行调查的少之又少。一方面,如今的造假水平越来越高,有些不法分子伪造的证件材料几可乱真,凭经验、凭直觉已经难以发现。另一方面,公证事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越来越复杂,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有遗漏、有疏失,这都需要通过程序的公开来弥补认知的不足。

  因此,对于公证事项,除了那些涉及当事人隐私不能公开的,或者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加大公开的力度。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努力:一是强调现场走访,到现场去获得第一手证据,来确认材料的真实性。比如,涉及继承的,被继承人是否已经死亡,通过现场走访,是不难发现真相的。二是增加公示环节,即在一定范围内对公证事项进行公示,如此一来,那些虚假的材料就无处藏身,别有用心者也不敢以身试法。三是加强专业建设,在如今的信息化时代,公证机关有必要共享公安、工商、房产等部门的信息资源,以丰富的信息源来堵住可能存在的漏洞,消除信息“孤岛”现象。如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登记信息与当事人本人提供的材料不一致的,就应当足够怀疑材料的真实性,减少误判率。

  总之,公开同样也是保证公证行为公正合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除了期待立法的改进外,更有待于公证机关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

  文/庾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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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庾向荣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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