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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容错机制”成为卸责避风港

来源:红网 作者:余建华 编辑:王俞 2017-05-12 00: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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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改革者撑腰,高扬的是正气,得益的是事业,赢得的是人心。”近日,《人民日报》刊发评论文章《为改革者撑腰》,文章称“对于改革者,就要通过科学的激励、用人和容错机制,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让他们可以甩开膀子谋事,而不是天天悬着心谋人”。(5月11日中国网)

  建立“容错机制”的初衷,是消除干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后顾之忧”,为敢想的人“开绿灯”,为敢干的人“兜住底”,在一定范围内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给改革创新者吃下“定心丸”。李克强总理曾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我认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要让“容错机制”成为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开脱罪责”的借口。

  首先,要准确把握“容错机制”能“容”的范围。减责或免责的范围不妨以此为准——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和本地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关键点在于,只要改革出于公心,又经历了必要的程序。

  其次,要准确鉴定“容错机制”能“容”的界限。判定的依据,当问“为公”还是“为私”。习近平同志在2016年1月18日的中央党校研讨班上提出了“三个区分”原则: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再次,要明确“容错机制”的认定机构。多地出台的容错机制中,都明确“容错”的最终裁定权属于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我认为,同时要逐步引入公众参与“容错”认定,因为在定性时,具体到某一个行业或事件,群众更熟悉情况,更了解实际。这也是把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能够有效地防止“容错机制”成为个别干部卸责的借口。

  文/余建华

来源:红网

作者:余建华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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