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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牙签弩”须法律层面问责

来源:红网 作者:朱连斋 编辑:夏熊飞 2017-06-21 0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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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中小学正流行着一种名为“牙签弩”的小玩具,个头只有巴掌大,可以将牙签作为“箭”发射。有家长称,虽然牙签看上去不起眼,可一旦射出去不仅可刺穿气球、纸盒等,甚至可刺破石膏板。记者发现,这种牙签弩被当作玩具大肆售卖,也有不少北京买家购买,一些店家甚至还赠送金属针和牙签。为此,不少家长们都捏了一把冷汗,呼吁立刻禁售“牙签弩”。(6月19日《北京晨报》)

  从这篇报道中了解到,云南、山东等地方,在校的中小学生正兴致勃勃地玩着一种新的“玩具”,金属质地,外形如同兵器弩,看着只有巴掌大小,功能却和真的弩一样,可以发射“利箭”。而且,这种“箭”不难找,就是家里常见的牙签。因此这种玩具也被称为“牙签弩”。

  在笔者看来,这种被称为“牙签弩”巴掌大的玩具,能够推上市场卖得火热,流入中小学生群体之中,对校园安全防控建设的危害力不可低估。本来有些地方的学校并不安静,校园“欺凌”现象时有发生,如果这种所谓的“玩具”流入市场、进入学校,中小学生把它当成自卫的“武器”,发生矛盾冲突后,若使用该玩具后果很难想象。所以家长们呼吁禁止销售“牙签弩””很有必要。从昨天媒体公开报道后,一些商家纷纷下架不再销售,在笔者看来,这还远远不够,必须依法依规处置这个问题,法律不能保持沉默。

  首先,要依法依规追究生产销售厂家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5条规定的非常清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等等。像这种安全没有保证的玩具流入市场,肯定在审批、验检等环节上打了“马虎眼”,走了过场,事后处置决不能单纯叫停就万事大吉。

  其次,家长监护主体责任不能“缺位”。孩子购买这种“玩具”,家长们不可能不知,孩子没有收入来源,家长要掏“腰包”,家长应该本能地去了解这种玩具的安全性能,不能盲目地听之任之。孩子的身心尚处于发育阶段,心智尚未发育成熟,正处于喜欢运动,做事不稳重时期,若玩“牙签弩”过头的话,容易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赔偿。因此,家长不能单纯呼吁禁止销售,也要查找自己监护责任不到位的问题,不能把责任全部推给商家。

  另外,各地中小学校的“敬畏法规”教育不能缺失。要发挥阵地优势,强化教育,因势利导,从法律层面讲清讲透道理,让学生认识玩这种玩具的危害性。上下同心,其利断金。只有社会职能部门、家庭、学校合力作战,才能打好围剿“牙签弩”歼灭战,而不会像割韭菜一样又冒了出来,死灰复燃。

  文/朱连斋

来源:红网

作者:朱连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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