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高空坠物”责任归属,谁是谁非?

来源:红网 作者:顾觐皓 编辑:夏熊飞 2017-08-01 00:05:07
时刻新闻
—分享—

  日前,安徽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坠物案。一名骑电动车男子疑似被空中坠落的红砖砸中后脑勺,当场死亡。案发后,由于一直找不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属将事发地楼房除一楼以外的32层96户共计176名房屋所有权人,以及该小区物业公司、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受害人诉求判处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26671元。(7月30日《法制晚报》)

  《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在我国,侵权案件中一般遵循过错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受害人要求法律救济,就需要先证明对方存在过错。但是,在一些特殊问题上举证责任是倒置的,比如高空坠物,法律先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人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而出现了这么多被告。

  这听起来让人有些强人所难。假设,有的住户一直在家里休息或者独自外出散步了,又怎么证明自己当时没有抛物的可能呢?再假设,如果确实有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抛物的行为,或者是外来人作案,那么是否可能因此逃避或者减轻了责任?受害者家属或许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偿,但是通过市民社会的自我经济损害来补偿受害者,这不能说是公平的。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个人向法院主张行政主体有过错,则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自证清白,这是我们常说的“民告官”。因为现实中,个体相比于有权力的行政主体,收集证据更困难;但是在高空抛物案中的被告中有些人和受害者一样,都是普通老百姓,在身份地位上可以说是平等的,举证责任的倒置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部分被告的责任,给有些人加上了“莫须有”的罪名,从这一点来看,难免有些苛刻。

  但是,没有一样东西是十全十美的,法律也是一样。侵权法如此规定,应是基于司法实践以及司法效率的考虑。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像其他侵权案件一样处理,就会形成一对多的复杂局面,受害人家属必须收集将这将近200名被告人的证据,那么恐怕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最后也可能得不到赔偿。此外,对于警方来说,现场没有监控设备,调查工作难度大,如果行为人不自行坦白,可谓是大海捞针。因此,侵权法的规定可以说是基于现实而做出的权宜之计。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国法治努力的方向。虽然高楼居民相比较于受害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是要让所有住户自证清白也有些强人所难。要打破这一窘境,笔者认为,首先在立法上可以做出适当调整,其次,高楼的物业、开发商公司可以尝试在外区安装摄像监控,解决取证困难,或者也可以为业主提供相关保险,减轻经济损失;此外,高楼住户更要提高警觉,规范自己的行为,预防危险发生。

  文/顾觐皓

来源:红网

作者:顾觐皓

编辑:夏熊飞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lj.rednet.cn/c/2017/08/01/4377003.htm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红辣椒评论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