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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救济不应违背法律精神

来源:红网 作者:宋祖礼 编辑:夏熊飞 2017-08-02 00: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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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太骑电动车几米外“受惊”倒地,轿车没碰到也要担责。警方最终以两者有“因果联系”为由认定私家车主“无过错次责”,承担赔偿责任。(7月31日《新闻晨报》)

  “无过错责任在哪里发表,过错责任就在哪里消失。”这个电瓶车“小事故”的发酵,将这个法学定律最生动地展现于公众眼前。

  好好开车出小区,看到电瓶车后老老实实停车,电瓶车急刹车倒地,我却要承担责任,凭什么?在这种是非极具迷惑性的案件中,拥有最终定责权的警方给出了“无过错责任”的认定,对于公众而言,难免产生这样的反弹:既然无过错,凭什么担责?

  而在电瓶车事故频发,“碰瓷”现象不绝于耳的当下,这个的舆论反弹,又会进一步升级,老人被吓倒就要担责,那么又该如何给“演技”越来越纯熟的“碰瓷党”区分?这本是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概念混淆,但若执法者处理问题的方式不能令人信服,公众便容易产生“由一而二,由二及三”的恐慌。

  换句话说,当舆论热点遭遇社会痛点,而我们又未能在事发时对迷乱的事态予以正本清源,那么事后的说教与解释,就会被无休无止的联想、曲解、误读乃至完全不讲理的吐槽所淹没。

  “无过错责任”本身就是一个比较晦涩的法律概念,法学家也早就指出,对该归责原则的使用必须建立在厘清责任归属的基础之上。而在本次事件中,警方在无过错责任的基础上“脑洞大开”地使用了“无过错次责”这种更加陌生的“专业词汇”,这让舆论的误解更加难于挽回。

  其实,在交通事故中,作为“强势方”对“弱势方”的损失予以分担,这更多时候并不是出于法律责任,而是道德救济,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例中就更是如此。

  纵观此次案件,笔者完全能够理解警方苦于在法理与人情之间寻找执法空间的心情,但是一边对倒地老人的错误交通习惯避重就轻,一边对私家车主套用“无过错责任”,其在调解阶段就容易引发车主的反弹。以至于最后将当场就可以解决的小事故,发展到扣车、责任再认定的纠葛之中。这恐怕也是私家车主到最后仍感到“不服”并将车载录像诉诸于众的原因。

  “模式化”的处理方式,太容易给人以“捣糨糊”“和稀泥”的印象。当舆论给该事件套上了“四轮驾驶员成为弱势方”的标签,我们可以说,此次执法的社会作用,基本为零不说,就其给“吃瓜群众”造成的法制困惑,其影响甚至可以说是负数的。

  说到底,所谓“无过错责任”其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而不是惩戒违法。这样一种不具有法律责任性质的“判罚”,若被轻用,甚至错解,其必然造成公众对法律精神的误读。

  在经济结构形态的不断变化,社会中不同人群的“强弱”形势也在无形中此消彼长,如果一线执法者不能对“新形势”及时适应并因势利导,就会陷入“合理执法不被理解,正确解读不被接受”的舆论困局之中,这无论对于维护当事人权利,还是对于培育社会法治精神来说,都是有害而无益的。

  文/宋祖礼

来源:红网

作者:宋祖礼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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