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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不具备降费条件的说法不科学

来源:红网 作者:谭浩俊 编辑:夏熊飞 2017-08-05 00: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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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交通运输部回复政协提案第4171号提出的关于降低高速公路收费的建议时表示,从现实情况看,降低高速公路收费尚不具备相应条件。交通运输部指出,目前全国收费公路整体收支缺口较大,不具备降低收费标准的空间。

  如果单纯从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全国高速公路收费管理账单来看,由于收支缺口较大,仅去年收支缺口就高达4143亿元,比2015年增加了956亿元,确实不具备降费的条件。但是,高速公路该不该降费、如何降费,显然不能只看总量,还要看个量,亦即针对每条高速公路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应当降费。如果只看总量,高速公路收费可能永远也降不下来,甚至要大幅提高收费标准才有可能消化已经形成的债务。

  事实上,就高速公路收费而言,关键并不在收支总量,而在每条路的收支状况。如果某条路的收费年限已到,就应该毫不犹豫地停止收费。然而,实际情况却是,收费年限到了,有关方面却能找出各种各样的借口,延长收费年限,且一延再延。退一步讲,就算允许其延长收费年限,收费标准总能降一点吧,也没有。一句话,我想收,就得收,年限到了也得收,反正决定权在我手。

  而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原因就在于,不同的高速公路,收费是搅在一起算的,总账是收不抵支的。只要收不抵支,所有的高速公路就都必须继续收费,到期的也要延期收费。那么,就没有一条高速公路能够取消收费,有关方面所说的“不具备降费条件”也就成立了。对消费者来说,就得无穷无尽地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做贡献。

  我们说,桥是桥,路是路,各条高速公路都应当有各条高速公路的结算办法、结算账本,而不是胡子连着辫子,将甲路的收益用于乙路,将乙路债务抛给甲路。一旦某条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到了,不管有多少理由,都必须立即停止收费。因为,各条高速的收费标准、收费期限,都是有关方面经过认真测算、精心研究确定的,是能够在到期前偿还所有债务的,为什么还要延长收费期限呢?政府的信用何在呢?

  如果各地都能严格按照每条高速公路确定的收费期限、收费标准执行,且收费收入能够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不挪作他用,那么,也就不会出现到期公路不能停止收费、需要继续收费的现象。即便少数公路因为客观原因,确实没有达到预期收费目标,需要适当延期,也必须将这些年来的收费收入的开支情况公布于众,真正做到公开透明,且不允许反复延期。那么,收费高速公路的问题就不会受到舆论的过度关注,收费高速公路也不会数量那么多。殊不知,国外的大多数公路都已经不收费了,只有中国的高速公路多数在收费。在收费公路遍布各地的情况下,物流成本又如何能够降低呢?

  我们理解有关方面在高速公路收费方面的苦衷,也理解各地确实存在比较严重的收不抵支现象。但是,账必须算清楚,路必须分清楚,不能将不同的高速公路搅在一起算账。如果搅在一起,不仅会使应当取消的公路继续收费,还有可能会引发许多违法乱纪和贪污腐败问题。更重要的,按照每条路的情况进行分析,还能够倒逼有关方面在公路建设方面加强核算、降低建设成本,而不会出现不计代价、不讲成本的问题,从而可以减少负债、减少各种利息开支。

  高速公路收费的问题,绝不是收支有没有缺口的问题,更是如何科学管理的问题。目前的混合管理模式,显然是公路收费标准难以降低、到期公路难以取消的主要原因之一。而有关方面“不具备降费条件”的说法,也是不科学、不全面的。

  日前,有关方面出台了建立公路建设专项债券的政策,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公路建设专项债券筹集公路建设资金。显然,这也是为了推动公路建设资金的专款专用,推动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的公开化、透明化,避免出现隐性债务,避免各种不规范行为发生。自然,也是防止公路建设资金混合使用、不讲效率、账目不清的问题,从而为稳步降低收费标准、减少公路收费打下良好的基础。

  高速公路不是“不具备降费条件”,而是“条件”被无序的公路收费管理、无序的资金使用、无序的贷款偿还机制搞乱了,形成了表面上的“不具备条件”,实质很多公路是具备条件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改革、通过规范来解决。

  文/谭浩俊

来源:红网

作者:谭浩俊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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