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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官员应慎言“就地免职”

来源:红网 作者:徐林生 编辑:王俞 2017-08-17 00: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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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1日,山西晋中和顺吕鑫煤业发生滑坡事故。该县煤炭管理局局长张瑞清带队前往调查时,因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出现重大失误,延误了抢险救援。8月15日,和顺县委县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张瑞清被“就地免职”。(8月16日央广网)

  目前,现场抢险救援正在进行,事故原因正在调查。由于矿企涉嫌瞒报伤亡情况,还造成通过自媒体曝光真相的一网民被错误处以拘留处罚,引发舆论关注,当事官员被严肃追责,咎由自取。不过,对该失职官员采取“就地免职”的问责方式,却值得商榷。

  “就地免职”,实际就是立即免职。一般而言,煤炭局局长会兼党内职务,假如这次和顺县委经过必要程序后,宣布免去其党内职务,符合党章规定。因为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撤销下级组织的党员在党内的一切职务,直至开除党籍。但是,张瑞清煤炭局局长的行政职务,县委县政府却不能说免就免,因为涉及极为严肃的任免权限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县级煤炭局局长属于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其任免权属于该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该法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换句话说,免除一个县政府组成人员的行政职务,是该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的专属权力,现行法律并未授予任何级别的党组织和政府,免除同级政府组成人员行政职务的权力。

  对照上述法律法规,张瑞清的县煤炭局局长职务的免除或撤销,必须由和顺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而不应该是县委县政府决定。县委县政府可以做的,是建议或提议该县人大常委会按程序作出免职或撤职处理。假如没有经过上述程序,对一个政府组成人员直接作出“就地免职”的处分,显然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是对人民代表制度的无视,是越俎代庖行为,也是无效的决定。

  一段时间以来,未经人大机构审议,直接撤销官员行政职务的新闻不时见诸媒体,常用语就是所谓的“就地免职”。这种新闻初一看似乎严肃法纪,雷厉风行,受众或许会拍手称快,但仔细考量,则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有明显人治痕迹。

  事实上,我国法律并未给免除各级政府组成人员行政职务的程序留下什么空白,而是早就有明确、具体、严肃的规定。“就地免职”实际就是未经必要程序,立即免职,涉嫌程序违法。第一时间问责失职渎职官员是应该的,但慎言“就地免职”为好。

  文/徐林生

来源:红网

作者:徐林生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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