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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拆违办法绝非鼓励“想拆就拆”

来源:红网 作者:庾向荣 编辑:王俞 2017-08-21 0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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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于8月31日举行《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可以看出,本次办法对违法建筑的认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在处罚方面,拟定对被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同时给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供气,或者设计、建设的单位或企业也将受到处罚。(8月20日云南网)

  违法建筑一直是城市和社会管理中的一大难题,引人关注。一方面,由于行政机关执法不严,有时甚至处于放任的状态,导致违法建筑大量滋生,积重难返,成为社会治理中的“老大难”问题;另一方面,某些行政机关以拆除违法建筑为名,超越法律的规定为所欲为,严重侵害了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甚至酿成恶性事件。正因此,在认定和拆除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既要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又要保护好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昆明即将组织听证的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有着积极的意义。

  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对违法建筑的认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规定对被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同时给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供气,或者设计、建设的单位或企业也将受到处罚。这些内容,有些是法律早就明确规定了的,比如“对被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早有明确规定;有些是对法律的细化,具有更强的操作性。这些都是该办法的可取之处。

  不过,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后,部分网友担忧,行政机关认定违法建筑的权力会不受限制,拆除违法建筑会失去控制。从现实的情况看,这样的担忧也不无道理。也正因此,这要求行政机关更加严格执法,比如在违法建筑的认定上,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告知相对方救济的渠道和程序,从程序上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相对方对行政机关的认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复议或者诉讼。再比如,一般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具有违章建筑处罚的强制执行权,更没有规定强制拆除权,因此要防止行政机关“一人独大”,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既要遵循正当程序,也要遵循比例原则,做到罚当其罚。

  文/庾向荣

来源:红网

作者:庾向荣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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