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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性侵寻求保护,岂能“男女有别”

来源:红网 作者:官珉月 编辑:夏熊飞 2017-08-24 0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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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大连22岁男子在学车过程中,遭驾校一名男性教练性侵并受伤一事引发关注,依据相关法律,公安机关对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此后又曝出了“郭敬明事件”,不到一天的时间里,和郭敬明有过密切关系的人纷纷占领了热搜榜。

  媒体报道的集聚效应,不仅让这一曾经难以“启齿”的问题最大程度曝光,也让大众开始关注一个一直以来在性暴力领域被人忽视的角落——针对男性的性暴力。长久以来,对无辜女性的暴力犯罪造成了大众对无辜男性的不信任,使得我们常常无视男性作为受害者的身份,往往选择性忽视了那些需要帮助的男受害人。

  我们是否想过,为何男人作为受害者时更容易成为“沉默的羔羊”?每当我们想到对儿童的侵犯,都会以为受侵犯的女童占90%,实际上,男童与女童受侵犯的比例是1:1.7。一个男孩很少告诉别人自己被人摸了臀部,小男孩尚且难以开口寻求帮助,更何况成年男性?一旦男性作为受害人寻求法律援助和保护时,就容易被舆论扣上羞耻的帽子。就像在男子学车被性侵事件中,就有网友评论“22岁的大男人都保护不了自己,这种男人不能嫁”。

  目前浮出水面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男性性暴力受害者数量之庞大,影响之深远,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男受害人在微博勇敢发声,讲出自己的“男言之隐”,寻求法律保护是值得赞许和钦佩的,他们的发声让我们清醒认识到男性受到侵害时也是弱势群体,他们也会痛苦、会恐惧、会流泪、也需要被保护。其实,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作为受害者,都不该受到指指点点,这样只会将他们寻求法律帮助的行为“污名化”“娱乐化”,让他们遭受“二次伤害”。

  不可否认的是,相较于侵犯女性,侵犯男性的成本更低。一方面,有的人认为,这对男性不算什么,甚至连吃亏都算不上。可真相是,越是强调男性应该是社会的主导,一旦他们受到猥亵或是强暴,他们遭受的心理打击是越具有毁灭性,他们遭受伤害时越容易选择沉默。另一方面,社会对女性有较多的保障机制,有自己的组织——妇联,有自己的节日——三八妇女节,法律上也有很多条文对女性诸多权利进行保护,男性权利有的甚至出现了法律真空。不得不承认,我国历史上对于男性在这方面的保护是比较欠缺的,不仅女性从未作为犯罪主体出现过,对于同性之间的性犯罪,刑法也涉及甚少。

  从法律公平性而言,男女平等就意味着男女有同样的性自由、在立法的保护层面上就应该把男女放在同一层次上讨论。针对性暴力领域的犯罪,应将犯罪主体规定为“人”,而不限性别,真正回归保障人权,打击犯罪的立法宗旨。一旦男性被纳入法律保护对象,那就意味着男性不再是“强悍的代名词”,女性也不再是“性的奴隶”和被保护的弱者,才能真正实现两性尊严和价值的平等。

  文/官珉月

来源:红网

作者:官珉月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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