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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地为见义勇为者“撑腰”

来源:红网 作者:张贵峰 编辑:王俞 2017-09-28 00: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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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5日,《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提请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立法给见义勇为者“撑腰”。依据《草案》,对于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最高给予二十万元以上奖励。(9月25日澎湃新闻网)

  近年来,伴随整个社会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日益重视,全国许多地方新修订的大量针对见义勇为的地方法规,都出现了许多令人倍感欣慰和振奋的变化。比如,对于见义勇为的奖励标准普遍越来越高,纷纷从以往几万元调整上升为十几万、几十万,甚至更高。如此次河南省的《草案》,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奖励标准就有大幅度提高,省级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个人的奖励分别从“十万”“五万”变为“二十万”“十五万”。而除了奖励本人,相关地方法规也更加注重对见义勇为者家人、子女权益待遇的保障。如上述河南省《草案》就规定,“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子女在就学等方面优先考虑”。

  所有这些地方法规的变化,显然不仅有利于更有力地保障见义勇为者自身的权益福祉,也更有助于充分弘扬激励见义勇为这种急公好义的社会美德、正能量。但在欣慰之余,回头全面审视目前各地出台的各种见义勇为奖励规定,恐怕也要看到,其中事实上仍存在不少值得进一步改进完善的地方。

  比如,在许多地方的奖励规定中,常常并没有充分厘清“奖励”与“补偿”的区别和界限——在给予见义勇为者的奖金中,哪些属于纯粹的奖金,哪些其实不过是对见义勇为自身损失的补偿(如牺牲抚恤、伤残补偿等)。而无论是从保障见义勇权益,还是激励见义勇为行为的角度,“奖励”与“补偿”显然是不宜轻易简单混为一谈的两码事,因为后者实际上只是对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庭损失的一种事后弥补、追偿,并没有太大的额外奖励价值,而只有在后者已得到充分补偿、完全无虞情况下,前者才谈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奖励”。比如,一个年轻力壮、“上有老下有小”的见义勇为者一旦牺牲,或者彻底丧失劳动能力,按照目前的收入水平、生活成本,如果事后仅仅只给予其几十乃至上百万的奖励,无疑并不足以补偿其付出的巨大损失和代价,算不上是什么真正“奖励”,也不可能产生太大的激励作用。

  另一方面,目前不少地方出台的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规定,在确定奖励资金高低、多寡时,往往采取与见义勇为自身损失、伤残情况简单直接挂钩的做法,如牺牲者奖励最高、奖金最多,伤残者次之,并按伤残程度确定奖金数额,而完全没受伤的,所能得到的奖金者最少。一个见义勇为者的“勇为”程度,当然确实与其事后的伤亡程度可能存在某种正相关关系,但如果将两者简单划等号,显然又并不完全客观公允——谁能说一个自己未受伤、能“全身而退”的见义勇为者,就一定比一个受重伤的见义勇为者,更不“勇为”、勇敢——前者也许正是其能力出众、“见义智为”的结果。因此,如果简单以“伤亡程度论英雄”、伤亡越重奖励越多,势必不仅不能客观准确地反映评价见义勇为,也无益于有效激励人们不仅“见义勇为”而且“见义智为”。

  文/张贵峰

来源:红网

作者:张贵峰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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