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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表扬”同样涉嫌敲诈勒索

来源:红网 作者:宋鹏伟 编辑:夏熊飞 2017-09-29 00:02:34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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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的林先生告诉记者,10天前,他在越秀公园附近丢了手机,万万没想到,这次丢手机却惹来一堆烦心事。“捡到手机的人通过社区找到了我,然后说手机在他那里,让我去拿手机,但这个人说想拿手机的前提是要求让报社报道他拾金不昧的精神……”(9月28日 广州电视台)

  终究还是上了媒体,只不过以这种不够“正能量”的方式报道出来,会不会让捡到手机的人不满,进而仍然拒绝归还手机呢?

  “求求你表扬我”的现实版,远比电影要复杂得多,因为这里的“求”不是请求,而是要求,即不能在指定媒体上得到表扬就不还手机。往好处说,要表扬不要钱,他可能是想要唤起拾金不昧的社会正能量,就算是贪慕虚荣,也没什么见不得人;可要往坏了说,以个人私利为前提来要挟对方的做法,很可能已经涉嫌敲诈勒索。进一步说,他所提出的要求,并非是失主一定可以满足的:媒体不愿报道怎么办?报道效果不理想怎么办?

  拾金不昧是美德,但要求一定的回报也不是不可以。为了避免人们的自私,以及可能导致的道德环境恶化,各国法律都对此做出了要求。譬如,德国规定,拾得人可以向受领人请求赏钱,具体比例为5%或3%;俄罗斯规定,拾得人可索取20%以下的报酬;日本更严格,受领人须向拾得人支付该物件价值5%以上、20%以下数额的报酬。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也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虽不是“须”,但“应当”同样有法律效力。一句话,除非人家不要,要了你就得给。

  然而必须要明确的是,法律只支持失主支付保管等必要费用,其实质是为了避免以捡拾物品敲诈勒索情况的出现。这意味着,非现金形式的回报不予支持,更不能以其他另类要求作为归还拾得物的前置条件。进一步说,勒索表扬和勒索钱财的实质是一样的,都是要失主付出过高的代价,否则就拒绝归还。这已经不是道德问题,而变成了法律问题,只要失主“狠心”报案,捡拾者只能乖乖交出手机,甚至还可能因此而受到惩罚。

  “拾金求报”没错,但所求之物如果超出了法律限度,又让失主感到为难,就会触犯法律的底线。几番来回,最终媒体还是报道了,虽说揭穿了他拾金不昧的假象,但能够给公众来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也算是“正能量”吧。

  文/宋鹏伟

来源:红网

作者:宋鹏伟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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