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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打折扣的“拾金不昧”不可取

来源:红网 作者:汪东旭 编辑:王俞 2017-10-01 00: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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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媒体报道,西安的孙女士通过支付宝给朋友转账32096元,却一不小心转给了一名陌生男子。孙女士经过联系,对方表示同意还钱,可只肯还3万元,还叮嘱孙女士:“吃一堑长一智,以后注意点。”律师表示,男子如不返还,孙女士方面可通过诉讼方式去要求。

  该男子的想法有些意思。明明是不当获利,及时归还本该是应尽之责。他却打着让转账失误者汲取教训的“崇高目的”,义正辞严地想昧掉对方2000多元。如此对拾金不昧“大打折扣”,不仅仅让人心里不痛快,也违背了《物权法》相关规定。因此,律师建议通过诉讼方式索求正当利益,也就理所当然。待那时,该男子名利双失,实为不可取。

  9月28日,广州电视台播出过一则新闻:一男子捡到手机后虽承诺归还,但前提是让报社报道他拾金不昧的精神。这两则新闻在某种程度上极为相似,都是一副“求求你表扬我”的嘴脸。最终,报道倒是报道了,但报道的效果想必不尽如人意,其要求主动被宣传而获得的满足感或许也大打折扣了。

  在物欲横流的当下,“拾金不昧”之类的传统美德似乎也不够纯粹了。本该是积极引领社会风尚的“正能量”,却因为一己之私或一丝虚荣将整个事件的本质异化甚至扭曲了。践行“拾金不昧”被主观附加了种种条件:要么求财,要么求名,仿佛想为这种接受感激与赞扬的虚荣感找到凭证,好以此体会那种自我陶醉自我认可的“幸福感”。透过这种感动了自己的“幸福感”,公众看到的是拾金不昧也不再纯粹,暖流之中掺杂了一些功利、虚荣和自私的凉意,让人不免心生感叹。

  往深了追问,公众践行善良美德一定要求得回报吗?从法律层面看,《物权法》和《民法通则》仅仅规定了权利人仅需要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里的必要费用,是对拾得人或有关部门保管或归还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是补偿性质,而非奖励性质。当然,运用法律法规的力量,建立起更为合理的、更具操作性、让拾得者既有“面子”又有“票子”的失物招领规则,通过合理的机制引导人们向善,也一定程度上为公众接受。当初制定《物权法》时,这个问题就曾引发过争议,国外也有支付拾得物价值的10%作为报酬的参考范例。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样的奖励机制因其实施主体不同,性质也就发生改变了,不能将个人主动求偿与法制顶层设计混为一谈。至少在目前来看,法律鼓励失主给保管费,并不等于鼓励拾得者索酬。即使索要酬劳,也不能“狮子大开口”,而要“你情我愿”。否则,如果超越失主的心理承受能力,不仅容易引发矛盾,还有变相敲诈的嫌疑。

  在这方面,我们不妨心思简单一点,纯粹一点,摒弃无谓的虚荣,摒弃不当的获利。坦荡无私、落落大方地为践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贡献一份虽细微但坚定的力量。须知,真正的满足不是通过索取报酬或者媒体表扬而获取的,真正的满足在于我们的内心深处,在于与人为乐的幸福满足,在于与人方便的情感认同,在于我们无时无刻不在经历的彼此交往之中。

  文/汪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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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东旭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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