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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台暴打小偷”是对法律的亵渎

来源:红网 作者:安一艨 编辑:夏熊飞 2017-10-22 00: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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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8日,有网友发帖称,成都一拳馆抓到两个疑似实施偷窃的男子。拳馆让他们二选一,要么上拳台比试,要么去派出所。结果两男子在拳台上被“暴打”。有网友认为,如果真的是偷窃,自有公安部门处理,拳馆这样做“是为了满足自己想打人的心理”。(10月19日《北京青年报》)

  捉住小偷,不是报案,而是在拳台上进行“惩治”,有人拍手称快,也有人觉得不妥,当然也不乏围观的“吃瓜群众”。在我看来,该拳馆的行为是对法律的亵渎。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也就是说,每个公民,都享有法律保护的人格尊严,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对其进行随意侮辱。即使是被公众认定的“坏人”,或者即将受到法律惩罚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定的惩罚外,其人格尊严也不能被人随意侮辱。拳馆抓住的疑似小偷,在法律未对其进行定罪之前,他只是嫌疑犯,他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拳馆根本没有权力逼迫其上台比试,更不应该将比试的录像公开到网络。拳馆的这种做法,无疑是违法的,更是对法律的一种亵渎。

  为什么拳馆捉住小偷不是及时送到派出所,而是逼迫其上台比试,对其进行暴打呢?笔者认为原因有四:一是长期以来私下对小偷的“惩罚”,让民众不自觉地认为“以暴制暴”方法处理小偷是理所应当的;二是普法宣传还不到位,让群众主观意识认为惩治小偷是不违法的;三是利益的驱使,该拳馆应该是想以此事件来炒作和打响拳馆的名气,否则不会录像,更不会将视频肆意散播到网上;四是执法部门对私自处罚小偷的行为未依法进行处罚,除非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否则,执法部门通常会对私自处罚小偷的行为不予处罚或给予无关痛痒的处罚,这也导致公众常常习惯去私自惩罚小偷。

  现在是法治社会,人们更应该运用正当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应该用“以暴制暴、当众羞辱”的方法来打击报复。在法治社会建设的今天,每一个公民都应该自觉与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斗争,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这是责任,更是义务。而要杜绝诸如“暴打小偷”一类的事件,不仅要加大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让公众知道私自处罚小偷是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我们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以实际行动全力以赴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让国家法律在民众心目中真正生根、发芽。

  文/安一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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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一艨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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