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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不让婚姻关系成筐

来源:红网 作者:舒圣祥 编辑:王俞 2018-01-18 0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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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1月17日,最高法给出了新的认定标准。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是对之前备受舆论指责的婚姻法解释二十四条的修正。之前的二十四条,倾向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只要债权人是善意的,不是借钱给夫妻一方赌博吸毒之类,或者明确约定属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哪怕这对夫妻后来离婚了,也是他们的共同债务。

  所以有一种说法,婚姻关系是个筐,什么债务都往里装。甚至有结婚两个月,背债500万的倒霉蛋。不久前,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遗孀金燕,被小马奔腾股东之一建银文化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金燕负债2亿元。该案案值巨大,将相关争议再次推到了舆论前台。

  就事论事,金燕这个案子,2亿元肯定是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丈夫签几个亿的上市对赌协议,居然没跟妻子提过,可能性并不大。如果上市成功,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因为上市失败,所以成了债务。若李明还在,做妻子的也得一起还啊,总不能办个离婚,就成了李明的个人债务。

  投资时不考虑风险,出问题了,就以假离婚保护妻儿,转移家庭财产,坑害债权人。24条当初之所以出台,正是要规避债务人以此逃避债务,掀桌子当老赖。生活中,相比夫妻一方串通外人来骗配偶,夫妻双方合起伙来骗债权人,概率与可能性都要大得多。但人们更关心看得见的,不太关心看不见的。

  结婚两个月背债500万,是看得见的不公平;夫妻合起伙来坑债权人,不是还没发生过吗?也就不重要了。但那是之前有二十四条,现在规则变了,会不会发生就难说了。有利总有弊,如果废除二十四条,是绝对的好事,相信最高法早就做了。

  新的司法解释,依然没能清晰界定何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事实上这几乎没法量化界定。因为对不同的家庭来说,“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有的人家几百块就能过一个月,有的人家则花上百万都有可能。

  新的司法解释,最大的改变是,将举证的责任,从借钱的夫妻甩给了债权人。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证明夫妻双方当初都同意借钱。要不然,法院就不予支持。问题是,人家如果一口咬定自己不知情,债权人又能够怎么证明呢?很难,几乎没法证明。

  总体来说,新解释加大了债权人的义务,以后借钱给人,必须首先问人家是否已婚,已婚的话,必须让夫妻双方都来签字。要不然,借钱很可能变成送钱,风险太大。对债权人是如此,对想借钱的人来说,也不是什么好事,很多人可能就不愿再借了。就算愿意,风险更大,利息也得更高。对民间借贷而言,这是一盆凉水,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文/舒圣祥

来源:红网

作者:舒圣祥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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