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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优躺案:每个人的权利都值得尊重和保护

来源:红网 作者:刘浩田 编辑:夏熊飞 2018-02-25 0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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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艺龙网公司发布含有“葛优躺”图片的微博,演员葛优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将艺龙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一审法院支持了葛优的诉求,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北京一中院终审认定艺龙网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5万元并赔礼道歉。(2月24日《北京青年报》)

  尽管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肖像权一直是最为重要的人格权之一,但人格权的商业化倾向和明星效应,已经毫无疑问地驱使明星权利区别于普通个人的权利,而得到弱化对待和不当滥用。可以看到,近年来熊乃瑾、柳岩、李小璐等明星,被医疗、美容机构,文化传媒公司、餐饮、电子商务等各类企业侵犯肖像权的案件并不在少数。明星肖像权的被重视程度,在企业竞争和商品社会中,越来越薄弱。

  在固有的社会观念中,明星作为公众人物,自然要享有比非公众人物更为开放的曝光程度,也要比其他人更能容忍商业利用和舆论指摘。问题在于,开放不等于完全透明,容忍不同于置若罔闻。当权利的侵犯到达法律的边界,明星也同样是法律尊重和保护的对象。假若明星被放置在权利保护的不平等一方,则公正的天平终将倾倒,焉知下一个受害的不会是我们?

  因此,“葛优躺”能够胜诉,说白了,就是司法在权力运行机制上的一次规则重申,就是法律在商业利益面前的一次当头棒喝。孟德斯鸠说得好:“人永远只能是目的,而不能是手段。”一旦人的基本权利被化用为牟取经济利益和商业资本的手段,人的权利生存空间就不再澄净和安全。可以说,从前无理寸步难行,而如今是无权利寸步难行。仅就本案而言,艺龙网在侵犯葛优肖像权的一开始,就已经自动放弃了其法律上的免责权和安宁权。“侵犯他人权利-放弃自我权利-受到追责”这副司法的多米诺骨牌屡试不爽,最终,它也只能自食其果。

  当然,更重要的是,在司法姿态摆正之后,权利的保护观念和普遍的法制意识能否落地生根,商家和消费者的明星权利观,又能否加以矫正。当消费市场异化为流量经济,明星号召力已经足以操纵一个企业的生发荣枯,用司法判决为发热的头脑泼上一盆凉水或许功效不能长久。归根结底,我们必须要深挖明星效应背后,是精神追求的时代转变。而法律若要划好红线,则必须有的放矢、浸养社会,在法律素养上扎根人心,在消费源头上去伪存真,使每一个人的权利得到人心尊重和真挚保护。我们需要的,不仅是法槌定音,心之所向,往往更加难能可贵。

  文/刘浩田

来源:红网

作者:刘浩田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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