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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赞放行恐怕也闯了法律的红灯

来源:红网 作者:刘浩田 编辑:夏熊飞 2018-03-31 0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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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闯红灯,扣6分罚200元。那么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将如何处罚呢?26日,在广州一地铁站,有市民因为过马路不遵守交通规则,被交警处罚静坐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被处罚者如果赶时间,可以选择发朋友圈,说明自己因违反交规被处罚,只要集齐20个“赞”就可放行。(3月29日 澎湃新闻网)

  自从实施该办法后,广州番禺广场地铁站C出口附近路段违规者骤减,从刚设点时每天教育80多人次,到如今日均40多人次,日均教育人数下降五成。在不少网友看来,此举能够使违规行人自曝其短,产生良好的社会教育效果。但关键在于,交警无论在处罚形式上如何创新,依旧不能脱离执法的本质。对于集赞放行,法律究竟是怎么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各省市亦对行人违反交通规则予以或警告或罚款的处罚。集赞放行,在法律面前未免显得过于儿戏。要知道,尽管行政执法部门拥有一定的裁量权,却不能在法定处罚方式以外增设新的手段,以“充实”执法技术。发个朋友圈集赞,且不论为违法行为点赞性质之怪异,仅看其惩罚性之微弱和警示性之离奇,就足以在法律上对其予以否定。

  假若执法形式本身就闯了法律的红灯,再为其社会效应点赞,恐怕就会陷入悖论之中。

  同时,正如柏拉图所说,“立法者的真正工作,不仅是写下他的法律,而且是把法律混合在解释中:什么是他认为要尊重的,什么是他不认为要尊重的,并且一个完善的公民必须受到这些准则的束缚。”法律本身需要在执法过程中得到解释和表现。什么是违反交规?违反交规如何处罚?我为什么不能违反交规?这些都不可能在立法上得到全面而深入的明文规制,却能够在执行法律和宣扬法治时予以贯彻。集赞放行作为一种新型惩罚方式,的确在降低违法率上起到了良好效果,但在法治宣传的内涵和法律解释的本意上,是否已尽其义?恐怕就值得商榷。

  一方面,集赞放行并非传统的处罚模式,闯红灯行人仅需在最常用的社交软件中发布一个所谓违法消息集赞即可放行。其中,有多少违规者会将最为普遍的社交模式视为严肃的法律惩治?又有多少刷朋友圈的公众,会重视成百上千的消息中,这一条“求集赞”的与违规惩处有关?将成熟的惩罚机制大费周章地替换成“现代产物”,继而生硬地嫁接到大众生活中,其实并不一定会取得预期效果。另一方面,集赞放行充满了戏谑和弹性,无疑给被惩罚者和大众造成了法律威信力的削弱,违法成本和法律社会效益更是大打折扣。大众可以合理推定,以后闯红灯发个朋友圈即可了事,居然还能以点赞为违法举措解脱,实在是为违法天然地“破窗”。

  其实,法律不但注重结果效益,也注重过程效益和长期效益。如此,法律的社会本意并不能得到实现,法律的红灯就会在引发社会不良后果之前早早亮起。

  更何况,红灯不能乱闯,更不能乱设。集赞放行的前提是“赶时间”,在惩治之前,是否可以合理规划道路、交通信号、信息牌示等编排次序,合理筹措行人与汽车两大道路主体安全行为,从而在违法之前就做好了预防工作呢?可以想见,当道路的红灯得到合理设置,法律在这上面的红灯也会随之科学布局,能够有效地赋予执法公信力,赋予公众信仰力。想必这比集赞放行的“创新惩罚”,来得更有意义,持续效果也更为长远。

  文/刘浩田

来源:红网

作者:刘浩田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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