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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偷拍上司通奸被拘一点也不冤

来源:红网 作者:孙建清 编辑:张兴诚 2018-05-14 18: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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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其上司——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并将相关证据交给了黄岩区纪委。之后,池文被关禁闭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池文对所受行政处罚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希望法院撤销黄岩公安分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13日澎湃新闻)

  对周某某调离公安系统的处理决定是否得当,当然可以讨论。但警察偷拍上司通奸视频被拘,量罚得当,应该不算冤枉。

  举报副局长,本身没有问题,不过,举报要通过正当的途径,合理的渠道,切不可采取非法的极端的手段去达到个人的目的。联系本案,池文称,2017年3月间,他多次驱车来到该连排别墅的地下车库,趁着某次车库卷帘门未拉上,猫腰钻进车库,完成了“取证”的最后“部署”:一枚用铁丝绑在卷帘门轴上方护栏上的微型摄像头,记录下了2017年3月至6月间,周与上述同一女子在地下车库内多次发生关系的画面。

  可以这样说,举报者是通过秘密安装跟踪器的方式,窥探他人行踪并获取了高清视频。这分明是在滥用刑侦手段。如此任性监督,纵然出发点是好的,但确实已构成侵犯公民隐私权。应该说,这颇有一点像社会上无奇不有、五花八门的“捉奸”案例。只不过这里的“捉奸”被披上了“反腐”的漂亮外衣而已。

  反腐,就可以不择手段、为所欲为甚至利用警察公权去“捉奸”吗?回答是否定的。

  有律师辩称,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周某某作为黄岩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在上班时间外出通奸,有可能涉嫌权色交易、作风腐化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绝非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也绝不是个人的隐私问题。这种公职人员不存在个人隐私的观点,显得极其荒唐可笑。公民的隐私权不容侵犯,公职人员也是公民,也存在隐私权的问题。

  而且,通奸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不能搞“有可能涉嫌权色交易、作风腐化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有罪推论”。退一步说,即使副局长存在违法乱纪的行为,需要进行取证,也应由监察部门来调查、介入,而不是举报者乱用侦查手段。任何个人都无权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别人的隐私,包括五花八门的“捉奸”。虽然情有可原,但做法不可取甚至是属于违法行为。尽管举报者声称此前通过电话和书信向黄岩公安分局纪委、黄岩区纪委匿名举报都没有下文,但这仍不能成为偷拍上司通奸视频的理由。没有人反对就公职人员行为进行监督,问题在于监督的方式必须在不能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前提下进行。在一个法治社会,如果个人可以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这个社会还有什么法治可言!

  必须承认,公安机关对池文实施的紧闭也好,行政处罚也好,完全是于法有据的。君爱证据,要取之有道。作为警察,虽然举报的内容是周某某的“劣迹”,甚至是颇有些“正义感”,但是毕竟使用的调查手段过度,甚至是执法犯法。

  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无论隐私内容如何,会否违反道德或法律,也无论社会舆论或国家法律对隐私内容作出怎样的评价,隐私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他人是否承认或如何评价为转移。因此,利用职务身份之便,私自通过安装跟踪器监控、跟踪,严重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是不能允许的,何况还是一名警察,基于身份更不能知法犯法。

  文/孙建清

来源:红网

作者:孙建清

编辑:张兴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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