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人让车车不停也罚,倒逼汽车文明发育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庆贵 编辑:田德政 2018-06-06 00:11:59
时刻新闻
—分享—

  6月5日我从《报刊文摘》上读悉:最高法院发布的第17批指导性案例中,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案被确定为指导案例(90号)。读罢此闻,我犹骨鲠在喉,不吐不快。

  据报道,本案涉车辆行驶中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交警当场作出罚款100元记3分行政处罚。被罚者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原罚,遂起诉至法院。原告称:案涉车辆靠近人行横道时,行人已停于人行横道,故不属“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且案涉车辆经过路段车流大无红绿灯,停车让行会影响通行效率。在确保通行安全情况下不停车让行不应被罚,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时下,虽然各地“车让人”规定一定程度上已被车手接受,在设置探头的人行横道也得到较好执行。然而一个不争事实是,在未设置探头的人行横道,自觉“车让人”则凤毛麟角。此案例之所以成为指导性案例并引发广泛关注,正是绝缘于其极具典型性与导向性。可以说,对国人而言,日常遇及上述情形,本案当事人的习惯想法与众车手庶几“英雄所见略同”,其事中处置行为及事后救济方式也大抵代表了大多数人“共识”。

  按照国人传统思维,人让车车不停也罚似乎不合情理,其实不然。就法定权利而言:人行横道乃法律为行人横过道路设置之让特定保护线,即便在未设置红绿灯路口,行人也有从人行横道优先通过的权利。更何况,机动车具有先天高危性,相对行人居强势地位,法律之所以对其行驶给予一定权利限制,正是旨在保护行人安全。而且,认定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自然应以特定时段行人连续行为,而非某时点行人某特定动作为标准,尤其是该动作乃迫于现实危险被动使然。本案案发时行人快步走上人行横道线,并快速接近案发路口中央位置,当见涉案车辆朝自己行走方向驶来方放慢脚步,以确认车辆是否停让且并未停步,当见车辆无明显减速停车趋势时,才基于安全本能被迫停步。换言之,如若此时案涉车辆明显减速并停驶,行人则会连续通过路口,或被车辆司机示意通过。可见,将案发时段行人行为联缀起来看,完全符合“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法定要件。按常理审视考量,机动车与行人穿过未设红绿灯路口属互动过程,任何一方都无法事先准确判断对方是否会停止让行,作为强势高危的机动车,理应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这既是交管法律明确规定,也是“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现代汽车文明题内之义。作如是观,本案被两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实乃“出意料之外,在法理之中”。

  “耳听为虚,眼见为实”。作为老牌汽车王国,我在美国旅行乘车时,几乎每天都能目睹美式“人让车”奇观。每至人行横道口,无论有无红绿灯和有无行人通过,驾驶员都会踩一脚刹车,让车稍停片刻。倘遇行人犹豫不决,还会主动挥手示意行人先行,压根儿不存在“影响通行效率”之说。如是文明习惯当然并非与生俱来,而是后天法治调教结果。很久以来,在中国,车让人是礼貌;而在国外,车让人则是法律。美国交通法规定“行人最大”,哪怕是行人闯红灯违规行走,车辆也必须礼让。更为奇葩的是,为了强化法治威慑,有些州交警甚或假扮路人“钓鱼执法”;不仅车让行人,动物过马路也须停车让行。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能否自觉依法“车让人”,本质上取决于个体道德水准。法治之功能,在保护公民权利、实现公平正义的同时,兼及促进公民守法自觉和道德水准提升。中国汽车社会来得太快,汽车文明相对慢了半拍。人让车车不停也罚,其实正是意在藉以法治,倒逼国人驾车文明,催生汽车文明发育,矫正汽车社会与汽车文明龃龉。至少,客观效应如是。

  文/陈庆贵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庆贵

编辑:田德政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lj.rednet.cn/c/2018/06/06/4647330.htm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红辣椒评论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