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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100万悬赏该归水上义务打捞救援队吗

来源:红网 作者:王全州 编辑:田德政 2018-06-06 0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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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个月,“空姐顺风车遇害案”引起公众广泛关注。5月10晚,滴滴发布悬赏公告称:对提供线索的热心人,滴滴将视线索重要程度,给予最高100万人民币的奖励。5月12日,警方在一河渠内打捞出犯罪嫌疑人的尸体,案件告破。近日,参与搜寻打捞的郑州市水上义务救援队,委托律师向滴滴提出悬赏支付。6月1日,滴滴回应:待公安确认后尽快兑付。

  滴滴发布的悬赏公告,其性质属于悬赏合同。从5月10日发布悬赏要约,到6月1日回应尽快兑付,说明滴滴在履行合同义务。这种诚信公平、有诺必践的契约精神值得称赞!

  滴滴履行了悬赏合同,那么谁是完成悬赏要约的行为人呢?

  悬赏公告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行为人的范围很广泛。《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也就是说,在悬赏公告中,只要行为人完成了悬赏行为,就有权获得报酬,没有必要审查行为人的主体资格。不过,这里的关键要件是:行为人是否完成悬赏行为。

  据报道,参与搜寻嫌疑人刘某华的郑州市水上义务救援队,委托律师向滴滴提出悬赏支付的理由是:义务救援队是利用自身的设备工具和人员,发现嫌疑人并成功打捞出,并经过公安机关鉴定,确认嫌疑人身份,因此具备协商支付悬赏的条件。

  那么,水上义务救援队以上的理由成立吗?笔者认为,其虽然具备行为人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具体行为不能算作完成了滴滴的悬赏要约的行为。

  从相关报道来看,水上义务救援队和当地公安之间属于委托关系。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是委托方,水上义务救援队是受托方。由公安机关提供嫌疑人跳河的重要线索和具体位置,委托水上义务救援队去完成打捞嫌疑人尸体的仼务。因此可以说,水上义务救援队所做的工作,是在履行公安机关所委托的任务,不能算是提供重大线索,也不是完成悬赏要约的行为人,其向滴滴请求支付悬赏,于法无据。

  而且,依据《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委托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有报酬的,也可以是非报酬的。以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为准。如果水上救援队要报酬的话,完全可以向委托方诉求。

  反过来说,如果不存在公安机关的委托,而是义务救援队自愿、主动利用自身的设备和人员,不辞劳苦,克服困难,发现嫌疑人并成功打捞出来,又经过公安机关的鉴定、确定,那么这种行为应当定性为为此案提供了重大线索,也就毫无疑问成为完成要约的行为人,理应向滴滴要求支付悬赏。可遗憾的是,事实上并非如此。

  可能有人会说,此案掌握重大线索的应该是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具备完成悬赏要约的行为人。的确,公安机关通过大量的监控视频,掌握此案很多重要的线索,似乎具备完成要约行为人的条件。但是,公安机关属于国家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因此不能作为悬赏合同的行为人。

  据报道,目前有多个团体和个人向滴滴提出领取奖金的要求。而这些团体和个人,要想拿到奖金,就必须具备完成滴滴悬赏要约的行为。至于滴滴100万悬赏该归谁,那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文/王全州

来源:红网

作者:王全州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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