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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举报”的毒树之果,岂可采摘?

来源:红网 作者:张子政 编辑:田德政 2018-10-26 21: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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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红网第四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成都文理学院女生举报食堂阿姨一事在持续发酵,25日18时许,成都文理学院发通报称,学校内一商户确违反规定擅自微信收取学生餐费,但学校食堂委托给某餐饮公司管理,违规商家系该公司引进的联营商户,收款人并非该校员工。网传“对食堂阿姨罚款20000元”“对举报者进行奖励2000元”均不存在。 (10月25日《新京报》)

  据“成都文理学院”通报,的确存在一商家违规收款行为,而罚款和奖励事宜均不属实。而在该条微博的评论区里,充斥着对该通报的质疑,甚至有网友曝出校方发表的关于罚款的文件;此外,评论区里更多的是对于网传“钓鱼举报”的女生的强烈谴责。而笔者发现,这些对校方的质疑和对女孩的谴责,无不是出于道德层面。鉴于“钓鱼举报”本身就具有极大的争议,网友的这些质疑和谴责在笔者看来也无可厚非。

  但笔者更认为,对于此事件的看法不应该止于道德层面,而应该到达事实判断层面。即校方依据,或者说仅仅依据女生的“钓鱼举报”而判断商户违反规定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在展开论述前,我们首先再来简单了解一下与“钓鱼举报”一脉相承的“钓鱼执法”及其相关案例。所谓钓鱼执法,换而言之,就是诱人犯罪;同时被引诱者本身具有触犯相关规定的倾向。这种特殊的执法方式并不少见,最有名的案例就是美国联邦调查局设立儿童色情网站,并吸引可能具有儿童色情倾向的人访问该网站,继而获取证据的一系列事件。而“钓鱼执法”在我国也并不罕见,并且或多或少被人们所接受。否则在通告下面的上万条评论中,也不会很难找到对校方依据女生钓鱼执法而进行判断的质疑。大体上来看,人们对此行为颇有争议。

  “钓鱼执法”是否在法律条文上有充足的支撑呢?答案却是否定的。不仅没有,而且明令禁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从法律条款上来看,对案情的判决不能基于“钓鱼”等“不正当获取证据资料”的方式。

  对此,法律界有个非常形象的比喻,即“毒树之果”。所谓“毒树之果”,指的就是通过不正当乃至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资料。而这种证据资料在很多国家都被认定不具证明力。而成都文理学院在通报中,并没有否认女生的“钓鱼举报”行为。这无异于当着社会公众的面咬了一口“毒树之果”。所以,从理论上讲,校方的判定是行不通的。

  但有人会讲,这件事情没有上升到法律诉讼的程度,所以法律规定在此不该纳入考虑范围内。我们先默许这种否认法律对社会生活具有指导意义的观点。诚然,从结果上来看,商家的的确违反了规定。抛去“毒树之果”的影响,那是否就可以判断商家做错了呢?

  我的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假使我们接受了这份基于“钓鱼举报”的判定,那么首先就会在大众心目中潜移默化地形成对于“钓鱼执法”肯定的观念,而这种社会生活中的观念一旦聚集,势必会上升到日后在法律判决的矛盾。更不必说这种具有道德争议的方式对社会风气的影响:假如我们肯定了这一类判定,那么大众就会对诚信和契约精神的认识发生一些改变,他们会认为为了一个正确的目的而使用不正当手段是可行的。但这种观念一旦形成,就不再是为了一个正确的目的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而是为了不正当的目的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这个事件本身就是个很好的说明。假如当真如校方所说,没有“奖励”条款,那么这个女生还会如此煞费心机地举报商家吗?

  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校方依据女生的“钓鱼举报”行为而进行判定都是不合理的。其不合理之处不仅在于法律告诉我们不要去采摘“毒树之果”;更在于,一旦有一个人咬了“毒树之果”,无数的人也会跟着咬“毒树之果”。

  文/张子政(苏州大学传媒学院)

来源:红网

作者:张子政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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