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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老师惩戒权利,老师才敢“管学生”

来源:红网 作者:曲征 编辑:王俞 2018-11-09 20: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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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对2002名受访者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77.9%的受访者支持教师用适当的方式管学生。私下批评、适度当众批评和通知家长是受访者接受度较高的老师管学生的方式。

  俗话说“严师出高徒”,老师只有敢于管理学生,学生才能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发展,也才能成为一个对社会的有用之才。但是毋庸讳言,近些年来,敢于管学生的老师已经越来越少,多年之前出现的“杨不管”事件就充分说明问题,这也是引发77.9%的受访者支持教师用适当方式管学生的最主要的原因。

  说起来,老师不敢管学生,并非老师不负责任,而是多方面作用的共同结果。一是制度方面的缺失。《未成年保护法》以及各种教育法规都禁止老师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成为一条师德红线,于是,即便是轻于体罚的惩戒教育,老师们也不敢进行了。

  教育法规允许教师“批评教育”学生,但是都没有明确提出可以“惩戒”学生。即便是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也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却没有提出班主任可以“惩戒”学生。去年,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

  二是赏识教育理念泛滥,而惩戒教育观念缺失。现在的教育理念,大多鼓励老师激励、赏识学生,但是对于违反纪律、侵害同学权利、破坏课堂教学秩序的学生,则不提倡惩戒,更禁止体罚与变相体罚。一些学生深知这一点,知道学校对其没办法,所以校园欺凌、破坏课堂秩序的现象不时发生。

  三是一些家长对孩子过分娇生惯养,不允许老师对其进行惩戒教育,不让老师过分管理学生,于是因老师管学生而引发家校矛盾的事件时有发生。有时候,老师仅仅对学生口头训诫,学生也会一时想不开而离家出走。一旦离家出走,老师、学校就会吃不了兜着走,涉事老师不仅赔礼道歉,说不定还会危及饭碗。2013年,四川一位老师被调皮的学生惹怒后,打了学生四五个耳光,随后家长找上门索赔十万,打人的老师连续向学生家属道歉12次仍未被学生家属原谅,只得承担该学生医疗费和各项赔偿1.3万余元,并调离该学生所在班级。

  这些活生生的例子,让许多老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人人明哲保身,个个高高挂起,不敢也不愿去管学生。

  但是,依据教育法规,管理学生是教师的责任,而对于如何来管,这些法规却语焉不详。既没有公开赋予老师惩戒学生(如口头训诫、放学后留校、罚打扫卫生、短期停学在家反省等等)权利的条文,更禁止老师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

  实事求是地讲,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确实要不得,因为这种行为会侵害学生的肉体与精神,涉嫌侵害学生权利,不过,相对于体罚与变相体罚,惩戒教育对于学生并无侵害后果,仅仅是为了纠正学生不当行为而实施的教育手段。但是,老师们早已成为惊弓之鸟,不光不敢体罚学生,连惩戒教育也省略了。

  当然,老师们不敢惩戒学生,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教育法规没有明确赋予老师“惩戒学生”的权利。同时,老师们又害怕惩戒过头而滑入体罚的禁区,所以干脆来个“不管”了事。

  也因此,教育法规必须赋予老师“惩戒”学生的权利,同时,“惩戒”方式具体有哪些,哪些做法是“体罚与变相体罚”,也应该出台细则加以明确,以便老师们灵活掌握。现在的情况是,教育法规赋予老师教育、管理学生的义务,但是却没有明确惩戒学生的权利,这种义务与权利不对等的做法,常常让老师们在管理学生时束手无策。

  在国外,对于惩戒措施的规定非常详细,有的规定在我们看来几乎就是一种“体罚”,但是因为操作性强且公平公开,所以学生及其家长都能够接受。韩国对教师惩戒学生有多条具体规定:实施惩戒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并对学生的身体、精神状态进行检查,惩戒必须在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此外,对于惩戒学生的木棍的粗细、长短也有详细规定。美国、英国都有类似的详细规定。

  国外的做法,涉嫌体罚学生,依据我国法律,很难照抄照搬,但是我们可以学习人家规定详细、操作性强的方式方法,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之下,尽量扩大教师实施惩戒的权限。有人可能认为这样做过于繁琐,但是教育本身就是一项潜移默化而又十分繁琐的事情,想走捷径或者图省事根本不行。

  文/曲征

来源:红网

作者:曲征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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