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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很有必要

来源:红网 作者:曲征 编辑:田德政 2018-11-11 20: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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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近日举办的“案例大讲堂”上,法律界人士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刑法中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明确对公交车司机实施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最高法大法官胡云腾建议,今后对于擅离职守的司机,其行为可考虑纳入危险驾驶罪,长时间玩手机、与乘客发生纠纷离开驾驶位等都应包含在内。(11月11日《西安晚报》)

  最近各地密集发生的公交司机与乘客起冲突,个别乘客撕扯、拉拽司机甚至抢夺方向盘的事例,引起人们的警醒与反思,尤其是发生于重庆万州的公交车坠江事件,更是促使人们展开一场关于维护公交交通安全、依靠法律手段抑制公交危险发生的讨论与热议。

  公交司机的岗位具有比较特殊的意义,理应受到严格保护,原因很简单,司机手中的方向盘关系到一车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现实中,对于公交司机的保护,做得却不是很到位。一方面公交车上只张贴着一张“请勿与司机交谈”的提示语,这样的提示语作用不是很大,而香港公交车上则是“滋扰车长属刑事犯罪”的严厉警告。另一方面,公交车的司机驾驶位置很少加装隔离门、一键报警等旨在保护司机安全的装置。还有一方面就是法律处罚方面的缺失。对于撕扯、拉拽司机甚至争夺方向盘的乘客,目前尚没有比较明确的法律制裁依据。

  在法律制裁依据缺乏的情况下,对于干扰司机工作的乘客,各地的处理方式与处罚措施可谓五花八门,各具“特色”。有批评教育的,有行政拘留的,也有依据“危害公共安全罪”名义进行刑事处罚的。而依据“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罚的案例,往往是发生人员伤亡、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而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即使判刑,一般也是缓刑。

  各地处罚标准的不统一,主要原因还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其带来的后果,一是处罚较轻,起不到威慑作用,二是因为处罚方式有轻有重,造成处罚程度上的不公平、不公正。倘若在刑法中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既有法可依,又能够统一处罚标准,做到公平公正。

  随着社会情况发生变化,法律条文也应该与时俱进,该增设的就应该增设。比如“醉驾入刑”的增设,就有效防止了酒后驾车现象的进一步蔓延。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对于撕扯、拉拽公交司机甚至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倘若也依据“妨害安全驾驶罪”来处理,那么肯定也会起到明显效果,使此类闹剧越来越少直至绝迹。

  在此次“案例大讲堂”上,最高法大法官胡云腾还建议“对于擅离职守的司机,其行为可纳入危险驾驶罪”。这一点也值得期待。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而公交司机的岗位职责关系到许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可是个别司机边开车边接电话、玩手机,还有的视一车人的生命权益于不顾,与乘客肢体冲突,负气斗狠,这样做显然有违职业操守,将其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也说得过去。

  所以,笔者之见,在刑法中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同时“对于擅离职守的司机,其行为可纳入危险驾驶罪”,既能警示乘客,又能规范司机行为,可谓双管齐下,正当其时。期待这一举措早日变成现实。

  文/曲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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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曲征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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