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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不是花钱推卸服务

来源:红网 作者:易国祥 编辑:王俞 2018-11-15 21: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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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得知陈裕咸进京上访后,江西省上犹县信访局长赖学文以2.5万元为代价,要求截访组织者牛力派车将陈裕咸“安全带回”。( 11月15日《新京报》) 有论者认为:政府限于人力、精力,或者干脆为了远离“脏活”,就会产生“服务外包”的需求,牛力这样的截访公司就会应运而生。

  这里的“服务外包”,只是一个借用词。服务外包的主体是指企业将产业价值链的基础性、共性、非核心的业务剥离出来,外包给企业之外的服务提供商完成,它是现代高端服务的重要组织部分。而政府花钱请社会力量做事,有法规依据的,应当是“购买服务”。

  那么,江西上犹县信访部门花钱请所谓的社会力量截访遣送,符合“购买服务”的政策规定吗?

  政府购买服务,是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

  然而,从承接主体看,截访公司组织者牛力既是一个访民之子,也是一个曾准备轻生的赌徒,他以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行截访之实,属于非法承接;从承接内容看,信访工作是一项最复杂的群众工作,社会力量不适合承担;从承接形式看,截访事项并非通过市场竞争获得,这桩活倒像是政府部门的私相授受。

  “凡是社会力量能办好的,都交由社会力量承担”,不等于“凡是政府不想办、不好办、不愿办的都交由社会力量承担。”现实却存在着“不好做就购买”,如这一起导致死人的截访案就是典型样本;“不愿做就购买”,比如城乡基层治理,将某些基层工作转移到第三方来完成;“不屑做就购买”,比如机关有些具体事务以购买服务之名,另请社会劳务。对认为有难度的工作,有的也一购了之。

  在所谓的外包中,购买主体缺乏对外包工作的监督;缺乏对外包结果的验收和绩效审核。笔者看到有的外包机构提供的地方中长期规划粗制滥造,不接地气,购买单位无人真正具体把关,却非常大方地付费。

  各级信访和城乡基层治理中的纠纷调解,不能简单地看成是做服务,关键是疏通人心,必须要熟悉群众心理了解社会背景的基层干部来处理。这类事不适合购买服务;事关地方发展规划应该发挥智囊团和专业机构的作用,但不意味着政府放弃实质性的主导作用。不能认为是购买的就是合格的;一般性工作已经由财政拨款养人,这些工作不应该再花钱购买服务。

  无序的政府购买服务,导致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务人员的优良工作作风,会随着国家财政的流失而丧失殆尽。同时,它会成为一些并无质量保证的逐利公司滋生的土壤,形成某种黑色产业链,浸染和消蚀政府功能,并成为影响社会健康和安全的重大隐患。一项政策的实施如果导致投机和作恶,这项政策就值得反思和完善,执行政策的主体理当承担责任。

  新的政府购买服务《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列出了负面清单,其中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就在其列。今后,政府购买服务要保证在阳光下操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纳入绩效管理,接受纪律和群众监督,才能通过财政投入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履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文/易国祥(作者供职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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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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